北京-东京论坛|中日海洋争议如何成为改善两国关系的突破口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 金永明
2017-12-20 07:35

中日关系历经多年起伏,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迎来了加快恢复和提升的新阶段,即中日关系进入了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新时期。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7年11月11日在越南岘港会见日本首相安倍晋三时指出,双方要从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准确把握和平、友好、合作大方向,通过坚持不懈努力,积累有利条件,推动中日关系持续改善,向好发展;两国尤其要以建设性的方式妥善管控两国存在的分歧;在新形势下,双方应该提升双边务实合作水平,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一带一路”框架内合作尽早落地(据共同社12月18日报道,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基本决定,将其本人提出的对外政策“自由开放的印度太平洋战略”与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经济带构想联系起来加以推进——编者注)。

这不仅是根据国际国内形势作出的重要判断,也是中日关系进一步改善以及深化互利合作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中日关系发展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积极作用。

海洋争议对中日关系的影响

诚然,影响中日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两国之间存在的海洋争议问题。而如何合理处理海洋重大敏感问题,包括在无法最终解决问题前妥善管控两国存在的争议问题,则是我们应该加强理解和合作并取得成效的重要方面。因为,海洋问题的爆发,尤其在与历史问题及其他问题交织呈现时,不仅触发民族情绪,而且严重损害两国权益诉求,极易出现两国关系紧张甚至低迷境况。为预防和处理这些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中日两国应就包括东亚在内的海洋秩序及海洋具体领域的合作展开研讨,并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这是中日两国在现今特殊而重要的关键时期应该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合理要求。

不可否认,正确和合理地处理海洋争议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是依法治海。这里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法和海洋法。因为中日两国之间的海洋争议问题不仅包括领土主权,也包括海洋权益主张和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分歧。所以,对于领土主权问题应适用一般国际法,而对于海洋权益和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争议应适用海洋法包括习惯国际法。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主要包括正文和九个附件)是折中和协调的产物,所以对于某些制度和条款存在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进而出现不同甚至对立的国家实践,这就需要通过对话和协商加以补充和完善。例如,岛屿制度的整体论和分离论的对立,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的事先许可与自由使用之间的对立,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限制问题,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强制仲裁程序的提起条件及不参与其程序的国家权益保护及救济措施等。

海洋合作:中日关系改善的突破口

为维护包括东亚海洋秩序在内的海洋制度需要对海洋法体系在原理原则上进行切实沟通和协调,同时需要就具体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对话,以便达成合作的意愿和共识。对于中日两国来说,为确保包括航行自由在内的共同利益,需要在海洋秩序的基础和海洋领域的功能性问题上加强合作的进程和措施,以便为海洋空间和资源的利用提供保障。

换言之,为维护包括东亚海洋秩序在内的海洋法制度,中日两国可进行两个方面的合作进程,以重点讨论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和海洋领域的具体争议本质及合作措施。

第一,在海洋法基本制度上的合作。不可否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是规范海洋问题的综合性制度(海洋宪章),但由于其通过已达35年,生效也已23年,同时在此期间出现了一些国际司法判例和不同的国家实践,因此需要对其出现的问题予以整理和归纳,并就不同的国家实践进行分析,中日两国可以为丰富和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作出共同贡献,即两国可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通过分析其制定时的讨论过程、协商内容等,寻求进一步完善其体系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包括就联合国制定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新执行协定提供建议和讨论方案等。

第二,在海洋功能性领域上的合作。一般而言,解决海洋问题争议的最佳办法是缔结最终协议,但由于中日两国在权利主张的基础和理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对立和分歧,所以很难达成最终协议,为此需要就海洋问题争议引发的事故进行管理和控制,即通过临时性安排对海洋争议问题进行管理,在此提升双方互信并创设诸如重大安全事件联络机制等就特别重要,以预防和管理不测事态及其他冲突。当然,这并不表示中日两国针对海洋重大分歧问题无需展开研讨,相反应创造条件包括通过“二轨”对话的方式对重大敏感问题在本质差异、权利主张依据、各国的立场和态度等方面展开细致的分析和研讨,以为解决争议提供可行方案。

在中日两国领导人间多次就妥善管控危机事态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加快构筑和实施不同层面的海洋重大事件联络机制(如立法机构、执法机构、现场操作人员等)就特别重要。同时,海洋秩序的构筑和稳固,完全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为此,双方应就两国关注的海洋航行自由与安全问题展开对话协商,以协商对话达成的共识为基础,为进一步发展与海洋法有关的航行自由制度提供基础性资料。此外,双方还可就海洋具体领域的合作加快进程,在此可以适用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达成的共识内容,即将双方已达成或有意向的海洋具体领域(例如,海上搜救、海洋垃圾处理、海运政策对话、海洋地质科学调查等)的合作进程予以具体化和实践化,以为在中日两国的特殊时期作出海洋的贡献,进而为推动中日关系的实质性发展和提升提供基础性保障。

总之,中日两国在海洋秩序及海洋具体领域上的合作,不仅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且符合双方的短期利益,尤其是海洋为中日两国在重要而关键性时期内可以取得成就的重要领域。否则,脆弱的中日关系依然面临重大的挑战,因为改善中日关系的突破口并不多见。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上海市日本学会副会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作者在第13届北京-东京论坛的安全分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本人审定。澎湃新闻获授权发表。)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