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醉驾不起诉”试水,还须谨慎

2017-11-30 16:47
来源:澎湃新闻

 “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常识。至于后果,大家都懂的,一旦被查处,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以及被开除公职等严重后果。

不过,“醉驾入刑”也并不那么绝对。近期,在浙江温州,一名男子醉驾并与他人发生碰撞,在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的前提条件下,最终拿到了检方“不起诉决定书”,避免了锒铛入狱。这成为全国范围内首起醉驾之后,通过社会服务换取不起诉的个案。

“醉驾不起诉”并非没有依据。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1月,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了“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而对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没有这些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从本案情况看,这名男子并没有“醉驾”从重的8种情节,比如,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也在“从宽处理”的范围之内。

浙江公检法部门的《会议纪要》,可以看做对最高法《指导意见》的具体细化,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等抽象规定的“落地”,不无创新价值。

但也要看到,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创新,也可能会产生“网开一面”的风险。

比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就已经属于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139mg/100ml还能“从宽”,确定这样的标准,科学依据何在?

再比如,“醉驾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接受检察官建议,自愿完成社会服务30个小时”。但是,将公益服务作为醉驾“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并没有见诸《刑法》和《刑诉法》,唯一的依据,仅是瑞安市检察院《关于“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落实不起诉的意见》。

“醉驾入刑”6年多来,成为法律影响生活的一个重大拐点,在有力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来,从高晓松到郎永淳等名人的相继入罪,彰显了刑法的严厉性,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另一方面,法律的确应当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动,各地推动法律精细化,避免“一刀切”个案不公平,体现刑罚科学性,值得肯定。但还应谨防司法创新“步子过大”,削弱刑罚严厉性,让“醉驾入刑”名存实亡。

“醉驾不起诉”的试水,值得关注,也需更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