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2022-06-27 19:33
黑龙江

2022.06.26

国际禁毒日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黑龙江高院发布

6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2021年黑龙江省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犯罪分子李某佳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涉案毒品数量高达35.5公斤,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

据悉,黑龙江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2021年审结生效毒品犯罪案件758件,较2020年同期上升30.7%。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和不断高压打击态势,在依法惩处的1514名毒品犯罪分子中,判处五年以上刑罚528人。突出打击重点,对大宗毒品犯罪、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打击,依法审理了李某佳等3人、于某斌等5人、哈某刚等9人贩卖、运输毒品等涉案毒品数量大、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毒品犯罪案件,严厉制裁了一批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近年来,黑龙江省毒品犯罪形式、特点发生复杂深刻变化,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给禁毒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黑龙江高院注重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通过编发典型案例、专项调研等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同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规范和引导取证、举证向审判标准看齐,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全省法院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主题宣讲、以学校为主阵地的“六进”普法宣传、邀请院校师生旁听庭审“禁毒公开课”等,营造出了浓厚社会氛围,有效地增强了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2021年

黑龙江省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李某佳等3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李某佳为贩卖毒品与他人共谋向张某逵(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邮寄至吉林省舒兰市。李某佳接收毒品进行贩卖,所得利润二人均分。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李某佳与他人共同出资多次从张某逵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5.5千克。

2017年7月至9月间,李某佳伙同被告人张某岐多次驾车将共计7.4千克甲基苯丙胺从吉林省舒兰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并由被告人张某伟向他人贩卖。三人约定所贩毒品由张某岐、张某伟按每克180元的价格向李某佳支付毒资,所余利润由张某岐、张某伟均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拎包内、住所和毒品藏匿地等处共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4.176千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佳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系累犯;张某伟贩卖毒品数量大,不能如实供认犯罪,且系累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岐、张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佳、张某岐、张某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佳死刑的刑事判决。

二、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7年4月,黑龙江省密山市居民侯某(已判刑)联系在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李某光欲购买毒品,并于当月4日至6日通过银行ATM 机向李某光银行账户汇款158,800元毒资。李某光收款后依约将毒品通过物流方式邮寄至密山市。同年4月14日,侯某在物流公司收取邮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邮件内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1978.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08 克、咖啡因片剂4.88克。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光在鸡西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光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某光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某光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光死缓的刑事判决。

三、肖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9年末至2020年初,被告人肖某在重庆市购买1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运输回黑龙江省鸡西市,并指使被告人腾某宝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0克,完成交易后腾某宝将收取的毒资款汇给肖某。

2020年4月初,肖某到重庆市通过被告人陈某刚介绍从被告人李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2克。肖某向李某支付毒资3万元,并给陈某刚3万元好处费。次日,肖某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从重庆市邮寄至鸡西市。

2020年5月初,肖某联系陈某刚欲向李某购买毒品,向陈某刚支付23万元毒资。陈某刚收到毒资后联系李某购买甲基苯丙胺691.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8克,并向李某支付21万元毒资。后陈某刚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从重庆市邮寄至鸡西市。2020年5月14日,肖某指使他人在鸡西市取货时,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住所共查获甲基苯丙胺7.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6克。

综上,被告人肖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23.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8克;被告人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801.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74克;被告人陈某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93.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8克;被告人腾某宝贩卖甲基苯丙胺70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陈某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腾某宝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陈某刚系主犯,腾某宝系从犯。肖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肖某、李某、陈某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腾某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陈某刚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董某魁贩卖毒品案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董某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住宅小区三次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7克。同年11月23日,董某魁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饭店向刘某某(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次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被告人董某魁抓获,在其车内及住所共查获甲基苯丙胺162.05克。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魁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董某魁具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董某魁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董某魁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潘某军贩卖毒品案

2020年12月3日晚,被告人潘某军在黑龙江省肇州县家中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收取毒资1000元。同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肇州县将被告人潘某军抓获,在抓获现场及其住所共查获甲基苯丙胺47.57克。

肇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军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潘某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潘某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潘某军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吕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携带4袋毒品共计17.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乘坐汽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机场欲搭乘飞机前往辽宁省大连市。吕某到达机场后所携带毒品在安检时被工作人员查获。同日,被告人吕某在牡丹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吕某运输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某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赵某慧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慧先后7次在绥化市北林区向汤某某、罗某、李某某、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7克,收取毒资9000元。

2020年10月6日、10日,被告人赵某慧两次提供其登记的绥化市北林区某洗浴场所房间,分别容留刘某、张某某在该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慧提供绥化市北林区某小区住所,容留焦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慧在绥化市北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慧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赵某慧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九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慧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八、姚某慧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0年10月下旬,被告人姚某慧与四川省南充市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27日、28日,被告人姚某慧向王某某转款20,500元。王某某收到毒资后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姚某慧。同年11月4日13时许,姚某慧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超市收取邮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邮件中查获扣押甲基苯丙胺29.22克。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慧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姚某慧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姚某慧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慧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九、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按照其母刘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到刘某某住处取走装有0.1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烟盒,乘坐出租车到讷河市某高速公路收费口将该毒品贩卖给在此等候的曹某,并收取毒资。王某返回后将毒资交给其母刘某某。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讷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母贩卖毒品而为其运输并收取毒资,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从犯;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大庆市龙凤区向阳村附近其驾驶的轿车内先后四次容留苑某某、张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嫩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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