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危机与社会风险处置中的七大误区

赵杰/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危机管理实验室副教授
2017-11-22 11:54
来源:澎湃新闻

在当代中国,社会危机应对和管理是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中最为突出的难题。2017年11月18日18时15分,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村新康东路8号发生火灾,造成19人死亡。图为当日消防人员现场救援。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图

尽管在解决方案与具体路径上争议不断,人类社会的许多危机与风险仍无法逃离也不容回避,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世界”(common world)中。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1944—2015)在他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Risk Society: Towards A New Modernity)一书中首次以“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并展示了形成社会风险的各类因素。就是在这一年,位于乌克兰北部基辅州与白俄罗斯边境附近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了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电事故,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核辐射威胁覆盖整个欧洲,“死城”、“万年不遇”、“无人区”成为这次事故中还算温和的关键词。很快,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就在全球受到高度关注并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讨论。

此后,他的《风险时代的生态政治》(Ecological Politics in An Age of Risk)、《世界主义观》(Cosmopolitan Vision)、《风险中的世界》(World at Risk)等论著相继面世。伴着各国的高度关注,风险与危机成了全球性的话题。

在当代中国,社会危机应对和管理是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中最为突出的难题,往往与各类极端事件交织在一起,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重大关切点。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报告据此强调: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那么,社会危机处置的最核心要素是什么?当下一些地方危机处置过程中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一些身处决策和执行岗位的领导干部在危机处置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不当举动。比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总是试图用口头表态替代理性的信息公开,用经济赔偿替代责任追究;有的进行重大决策时黑箱作业,压制公开讨论和正常的反对意见;有的在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善于把人祸说成天灾,动辄归罪于不可抗力;有的惯于施行处罚措施而鲜有制度改善努力,等等。

随着各地、各级部门危机管理意识的提升,一些决策者总结出了一定的策略,比如“危机转移法”,即通过制造新的危机、强调新的危机来转移矛盾,通过“心理脱敏”来缓和公众的激烈情绪,并把这些举动当成最有效的危机应对策略。

如果说上述做法是较易理解的,有些做法则似是而非,容易引发误解,需要进一步辨析。接下来我们分析七类经常被当成“有效处置经验”的误区。

误区一:认为危机处置就是“平息事端”。

笔者在教学和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决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会把部分受害者家属“讨说法”的举动理解为他们是“要荣誉”,用“英雄”和“为国家牺牲”这样的荣誉绑架家属,至于事故真相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未能避免,则不进行解释。少部分牺牲者得到了“英雄的”称号,相关失误也许无人再关注,公共舆论没有进一步升级,质疑很快结束。这貌似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貌似是危机处置的经验和优秀案例。但有个坑始终没有填:事故到底怎么发生的?有没有决策责任被临时性掩埋了?如果有,谁将付出代价?

只要稍微思索就会发现:此类危机应对方案考虑了指挥者,考虑了决策者,考虑了短期影响,唯独忘却的是给国家与社会埋下的雷区:制度改善的机会被遮蔽了,应有的就事论事的讨论被有意剪辑掉了,可能的更重大隐患被选择性忽视了,被设定成“敏感区”。这是对社会的更大伤害,更是对灾难牺牲者的更大伤害。微信公众号“学习小组”刊发的一篇文章认为:“……归根结底,舆论不一定是‘引导’出来的。问题的推进、解决,才是真正的‘引导’。”危机处置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远远超出“平息事端”,更要求在处置中直面问题、发现缺陷,为日后的制度改善做准备。

误区之二:害怕或不屑于公开面对公众。

群体性聚集事件发生以后,公开面对公众的可能风险在于,受到媒体舆论及现场人群的关注,万一出现不当言行可能被记录和传播。但第一时间直接表态的最大优点是能减少中间传达环节,能降低信息扭曲。许多案例表明,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公开面对公众并发布相关信息,能降低公众的对立情绪,令公众最大程度感受到主事者的坦诚,给公众带来安慰,让对话成为可能。如果只让涉事一方出来讲述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却极少给相对方发言的机会,就会形成话语权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可能让公众长时间处于猜测中,增加了旁观者愤怒的机会,会让矛盾进一步激化。

误区之三: 引导舆论,抹黑当事人。

信息时代的传播便利,让个体和行政组织都格外重视公众舆论。舆论成了影响危机处置方式的重要方面,很大程度上决定处置成败。一些研究者指出:舆论不能影响事件本身,但能影响人们对事件的看法。这鼓励许多危机处置单位在第一时间控制舆论,引导舆论,甚至制造单方舆论。更有许多处置者认为,抹黑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是为了占据主动。此做法效果很快,但此种不经过多方交锋的舆论往往只在短期内起效,长期看可能加剧公众的怀疑并造成舆论反弹,损害处置方信誉。无数次的“舆论反转”就是这么来的。

2017年8月末陕西榆林市发生孕妇跳楼案后涉事医院方面的舆论应对表明,抹黑当事人的做法就是一种常见但容易引发次生舆论灾难的举动,容易加剧社会公众对处置者的误解,可谓“后患无穷”。这样一类做法掩盖了制度性痼疾,错过了制度改善的机会,为日后更大的危机爆发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制造了社会隔阂,加剧了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极大增加了社会成本。反过来看,在敬畏生命、敬畏自然、敬畏伦理规则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和处置方案才能经住历史考验,收获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误区之四:国家利益泛化,个体责任逃脱。

许多危机的制造者或处置者借口国家利益护短,随机设定敏感区,少数人绑架了国家声誉,不容各方讨论。风险发生后,一些处置者习惯于把“局部问题”当成“全局利益”来维护,把“个人失职”当成“国家利益”来护短,把“地方不足”当成“文化特色”来原谅,把“小圈子麻烦”当成“普遍性问题”来辩解。这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长远损害,引发国家与社会的巨大对抗。可能引发的另一潜在风险是:“国家利益泛化”容易造成对真正国家利益的遮蔽与稀释,这样一来,即使国家利益确实遭到重大损害,公众也会先怀疑而不是尽快自觉自愿地维护。

误区之五:迷信“不惜一切代价”,否认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意识不到信任资源的有限性。

许多重大建设项目在设计之初仅考虑“达到什么样的良好效果”,而很少考虑“应避免什么样的风险和危机”。许多处置习惯建立在“我说什么,社会就信什么”的基础上。有的地方、有的部门为了一次社会危机可以不惜代价,为了自定义的“应急”而调动各方资源,为了“灭火”和“掩盖”不惜加大控制力度并收买围观者。这样做的最大后患是不断透支地方政府信用并形成新的利益链条,进一步绑架地方政府。

误区之六:迷信“媒体审判”。

一些地方某个重大危机事件发生后,一方面是禁锢地方和外地媒体的正常报道,另一方面是单纯依赖个别全国性媒体发声,试图让那些全国性媒体为自己背书,认为这样可以澄清猜测,发展有利于自己的舆论。此类做法会引发更大范围的好奇心,加大人们关切的程度,让那些全国性媒体承担难以估量的声誉风险。事实上,在当下的“融媒体时代”,“意见版图”早已经重组,一些全国性媒体的实际影响力大成疑问。关键是,不经多方意见自由呈现的单方面“媒体审判”,往往会破坏司法的严肃性,给日后的依法处置带来伤害,最终效果适得其反。对那些全国性媒体自身来讲,充当一些地方的独家传声筒而无视不同的声音,容易在无形中透支自身的公信力。

误区之七:控制舆情,滥用警力。

一些地方面对重大危机和相应的舆论反应时,首先不是妥善处置和解决“事件”,而是设法控制舆情甚至动用警力抓捕发出不同声音的人。是第一时间处置危机还是“处理”议论危机的人?面对社会的正常关切和追问,许多决策者往往把公众的愤怒、失望与指责理解成人格化的对立,忘却自己所承担的公共责任与公众利益。这是一种认为大灾之后必有大谣的心态,对任何民间舆论都充满敌意甚至是仇恨,无法恰当定义危机的广度、深度与烈度。事实上,掩盖是无法让危机自行消失的,一些貌似聪明的做法只会造成更大的危机。

危险几无征兆,处置迫在眉睫。地方干部特别是身居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在群体事件和社会危机处置过程中既需要“一招制胜”的技术,又希望这些技术符合“讲政治”的要求,不再引发新的政治危机。他们常常疑惑:什么是政治?如何才能真正讲政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给出了答案:“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这一重要论述理当成为危机处置中的政治指导原则。作为对社会安全的重大关切,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全国干部提供了危机治理中的精神指导与根本理念。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