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被盗刷百万?收款方找到,却因这个疏忽,判老人自己承担

2022-06-24 17:45
上海

一笔超百万元的巨额消费支出

直到近两年后才发现?

2020年12月

北京年近耄耋的肖老发现

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00元的支出

这笔支出的收款方

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

肖老称,这笔交易并非自己所为

他也未委托过其他人使用

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涉案交易明细

卡里百万元“不翼而飞”?

八旬老人称非本人所取

肖老的委托代理律师林小建介绍,肖老多年前在其住所附近的建行武圣路支行开立银行卡,近年来,一直使用该卡进行存款、理财、交易等。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肖老罹患癌症。2020年12月,病情复发,需使用大量资金医治。肖老认为那张银行卡里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去取这笔钱时,才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与记忆中不符。

杨先生是肖老退休前的同事,当天他陪同肖老去银行取款。杨先生回忆道:“银行说你没有定期,他(肖老)说我办了一个定期啊,银行说没有。他(肖老)说你给我打张对账单吧,老人这才发现这个钱没了。”

杨先生介绍

肖老拿到对账单发现钱不对后

在银行报了警

随后去派出所进行了登记

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1月27日,肖老持有的本人名下尾号为1164的建设银行储蓄卡,有一笔1015700元人民币的支出,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

肖老表示,此笔交易并非其所为,自己当时从未去过鞍山消费,也并未委托过任何第三人使用案涉储蓄卡办理存取款业务,甚至该储蓄卡从未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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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林小建说,此后,肖老一直与银行方面反复沟通,但建行武圣路支行没有告知这笔钱的支出方式、收款方具体银行以及实际操作人,对于肖老要求其提供该笔转账对应影像资料及签字的请求未同意。

于是,肖老在2021年6月将开户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015700元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

证据显示涉案交易发生后

银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2021年10月,该案一审开庭。

本案证据显示,肖老于2019年1月26日转账支取50216元,ATM取款两笔各5000元,当日余额1028758.89元。2019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涉案争议交易发生,有一笔1015700元人民币的支出,收款方为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收款账号尾号为1547。该笔支出后,肖老储蓄卡余额为13058.89元,账号依然正常使用,有多笔存款、转账及消费记录。

肖老方表示,肖老本人从未离开北京市,也未将银行卡授予他人使用:

“盗刷”时间前后的超市小票可证明肖老期间一直在北京,且银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行为。

被告(银行)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继续发生,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

同时,原告并未在被告(银行)处开通过电子支付功能。

此外,当原告发现余额异常后,被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监控录像、交易单据等证据证明该笔支出的详细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建行武圣路支行答辩称:

交易方式是跨行消费交易,在案涉交易前后都有类似交易;

从交易时间来看,案涉交易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与肖老其他时间的日常交易及消费习惯相符;

从空间上来说,案涉交易收款人是辽宁省鞍山市商户,案涉银行卡一直有异地取款转账消费的情况,交易地点涉及山东、宁夏等地,且多次异地交易;

从表象上,在案涉交易发生后近两年时间内,肖老一直在正常使用案涉银行卡,在“盗刷”发生后,没有挂失或者报案,不符合一般人遇到此种情况的反应……

故案涉交易为肖老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操作的交易。

2021年11月

该案一审宣判

驳回肖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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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行武圣路支行针对相应交易均向肖老发送了短信提醒,肖老主张涉案交易非本人操作,但其对此并未提交任何的初步证据证明,故本院认为肖老的涉案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肖老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渠道可以提供详尽的记录来证明其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后,他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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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曾发涉案交易短信提醒

二审法院判定该不利后果

应由其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确认,涉案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当日9时16分54秒,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内容为:“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月27日9时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1015700.00元。活期余额13058.89元。”

肖老对银行向其发送的短信均认可

但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

因功能限制导致其

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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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

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

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在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还写道,肖老主张老年机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但其主张有悖于一般生活常识,且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即使肖老主张属实,那么其未及时查看短信仍由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导致无法在交易发生后及时保存证据的不利后果,仍应当由肖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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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判决后,肖老代理律师林小建向红星新闻表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肖老提出想让建行提供银行卡的使用地点、转账时监控录像等资料时,银行并没有提供,提出在交易完成后已经向肖老发送了提醒短信。但肖老当时已经年近80岁,身体不好,不懂怎么查看短信。当近两年后发现“盗刷”再回头查看短信,发现这部手机只保留了最近5条短信,无从考证银行是否对他进行了提醒。

林小建认为,即便银行当时给肖老发了短信,也是在盗刷完成后发送的。“如此大额的转账,难道发送一条短信,能证明银行尽到了对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红星新闻记者也曾致电这笔巨额消费支出的收款方——鞍山市铁东区某家具广场,办公室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当时相关情况。

专家说法:

银行对老人等特殊群体应承担更多注意义务

对于此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志民认为,本案中,如肖老陈述属实,则他人伪造肖老银行卡进行盗刷消费的可能性比较大:

虽然肖老在近两年后才发现那笔异常交易,但本案涉案金额已经达到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肖老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刘志民同时表示:

如果肖老对所报案件知情,并由其亲朋操作完成,则构成共同诈骗犯罪;

如果本人确实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犯罪。

刘志民表示,当事人在案发时已近80岁,一次性转账金额如此之巨大,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例如通过电话核实交易是否属实,通过签字来判断是否本人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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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表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守好钱袋子,不要一味为了方便记忆设置过于简单的银行卡密码,也尽量不要让不熟悉的人操作银行卡,防止给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

原标题:《八旬老人被盗刷百万?收款方找到,却因这个疏忽,判老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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