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延平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撤销两份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
本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一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年、一年二个月,依法裁定撤销两份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
炮制虚假合同
企图转移300多万征地补偿款
妄想稀释债务,企图转移资产,被告人李某生、陈某清竟然密谋炮制出一整套虚假施工合同等证据材料,由陈某清所在的某渣土有限公司把李某生持股的南平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涉案标的本息达500多万元。
聪明反被聪明误。李某生、陈某清自认为天衣无缝的犯罪行为终究还是被揭穿了。
6月6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延平区首例虚假诉讼案,被告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生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清犯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生今年70岁,既是南平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春的弟弟,同时还是本次虚假诉讼案被告单位南平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管理人,李某春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坡系父子关系,李某生与李某坡系叔侄关系,且上述两家企业除法定代表人不同外,股东几乎一样,两家公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联企业。
南平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该公司在延平区水南街道开发了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2013年前后,因资金链断裂,公司负债累累,导致该项目被迫停工,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
南平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013年10月,某贷款公司与李某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李某坡,借款金额500万元,担保人为上述南平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关股东,借款期限两年。借款期满后,李某坡及其担保人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贷款公司依法起诉李某坡及其担保人,2017年4月,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坡向某贷款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早已深陷债务危机,导致某贷款公司借给李某坡的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迟迟无法执行到位。
2019年10月,南平市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块土地被政府征收,补偿款达306万余元。
某贷款公司喜出望外地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笔征地补偿款,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就在2019年6月,南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把南平市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了,当年7月,法院判决被告南平市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35万余元、利息205万余元。于是,某贷款公司质疑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延平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南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南平市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疑点重重,如,该案涉及的土方挖运工程与2015年延平区法院判决生效的南平市某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南平市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土方挖运工程项目竟然高度重合,且两个案件的关键证据《土石方挖运工程合同》除签订主体不一样外,其余内容几乎一样。
2020年4月,延平区法院将上述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材料移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初期,被告人李某生、陈某清等人多次密谋,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但在铁证面前,被告人最终供认不讳,承认了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李某生作为南平市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为规避征地补偿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与南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主管人员共谋后,决定通过捏造土石方工程项目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转移给南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避免上述征地补偿款被法院强制执行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南平市某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虚假诉讼行为的主管人员,亦应按虚假诉讼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清作为南平市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配合李某生制作虚假诉讼材料,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逼迫借款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
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根据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依法对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两起涉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销(2018)闽0702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官某滨的起诉;撤销(2017)闽0702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应某鑫的起诉。延平区人民法院还分别对官某滨、应某鑫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2018年1月29日,官某滨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闽0702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确认。
2017年8月23日,应某鑫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应某鑫追加吴某敏为共同被告。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闽0702民初3063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确认。
经再审审理查明:
2017年6月份,陈某翊因急需资金周转,通过电梯小广告向官某滨、梁某平借款,约定十天一个还款周期,每天归还百分之一的利息和百分之十的本金。
官某滨、梁某平查看陈某翊工作和家中情况后,与陈某翊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借款金额将17万元通过应某鑫账户转入陈某翊账户,陈某翊收到借款后随即将砍头息、保证金、看点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转入官某滨账户。
陈某翊以上述方式多次向官某滨、梁某平借款,无力偿还借款后,官某滨、梁某平等人采取口头威胁、恐吓陈某翊、吴某敏、上门滋扰、更换门锁、强行入住其家中、到单位粘贴借条和身份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逼迫陈某翊偿还恶意垒高的债务,致使陈某翊不堪骚扰二次报警、声誉受到影响,最终被迫出卖房产一处。
2017年6月6日至2018年3月期间,官某滨、梁某平、应某鑫与陈某翊签订共计150万元的借款合同,陈某翊实际取得91.7万元,实际还款117.2万元,被骗取25.5万元。
2021年12月16日,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1.5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5.6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官某滨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应某鑫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被告人官某滨、应某鑫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七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5万元、5万元。
延平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官某滨、应某鑫诉陈某翊民间借贷纠纷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而是采取砍头息、保证金、看点费、签订空白的借条和收条等手段,实施诈骗,官某滨、应某鑫因此被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官某滨、应某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中未查明案件事实,并对双方调解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编后:诚信守法乃立身处世之本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人类社会交往行动的普遍精神,也是人类共同生活的通则。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现实生活中,背信弃义者有之,更有甚者,以身试法,玩虚假诉讼,既妨害司法秩序,又损害合法债权人正当利益。古稀之年的被告人李某生自作聪明,害人害己,身陷囹圄,其坚守了大半辈子的清白人生就此留下一大污点。官某滨1989年出生,应某鑫1993年出生,一个准“90”后,一个实打实的“90”后,而立之年的两人本应是家庭的顶梁柱,而今却在高墙之内过着漫长的改造生活。
原标题:《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延平法院宣判一起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撤销两份虚假诉讼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