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一禁了之不是办法,不文明养狗需综合治理

澎湃特约评论员 毕舸
2017-11-20 14:51
来源:澎湃新闻

成都双流一小区的物管最近挂起一条横幅:“小区内禁止养鸡养狗,已饲养的住户请于2017年11月23日前自行处理,否则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这激起了养狗人士的激烈反应:你物管凭什么限制我养狗?

成都双流一小区的物管最近挂起一条横幅:“小区内禁止养鸡养狗,已饲养的住户请于2017年11月23日前自行处理,否则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  大天府网 图

应当说,这条横幅确有不妥之处,因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规定小区不能养其他犬。同时,小区物管的反映也有苦衷:每天收到至少四五起关于关于养狗的投诉,说明问题已经到了不能不管的地步。而至少七成业主支持,也说明大多数业主对于少数业主不文明养狗行为的不满。虽然民意不能代替法律,但不文明养狗行为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处,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关于“谁来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第七条又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从条例来看,成都赋予了业委会对于小区养犬事项执行公约并实施的权力,当然,这种权力是有边界的,不能强行禁止业主养狗,但可以对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的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制约。至于“怎么管”,办法可以探索,比如是否可以对少数业主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相应“公示”,刚开始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的证据,模糊化处理后贴出,主要是起到警告作用。如果该业主重复犯错,则由业委会联合物管上门拜访,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如果还是不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这样一来,就构成了“舆论”、业委会与物管联合劝阻、以及行政部门干预调解的三重压力,相信大多数不文明养狗的人在压力下,会开始学会收敛。

如果还有“抗压”者,法律还提供了更大力度的惩戒手段。《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如果违背此条例,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其他地方的养犬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最重要的是拿起法律武器。虽然不文明养狗行为很普遍,但强行禁止恐怕也于法无据,甚至会引发其他冲突。

不文明养犬需承担法律责任,是各地相关管理条例中的明晰赋权。而最为重要的是,包括作为民事个体的市民、物管、业委会、社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机构,都能更为主动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形成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一道道“铁链”。

    校对:余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