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等3家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违规被禁止申报新产品半年

澎湃新闻记者 胡初晖
2017-11-20 17:52
来源:澎湃新闻

人身保险产品的“停售潮”或许就在不远处。

11月20日,保监会针对人身保险行业产品问题向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下发监管函,要求这三家公司立即停售违规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此外,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这三家公司申报新产品。

综合来看,这三款违规产品的共同特点在于保险公司通过各类计算方式、变相突破定价利率的监管规定,从而放大现金价值,误导消费者。

拆分来看,“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

“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则在计算产品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

“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在计算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

以长城人寿这款违规产品为例,根据澎湃新闻获得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说明来看,该产品宣称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九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长城人寿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已交保费的3%向年金受益人给付一次“年金”。而从长城人寿自己公布的演示收益来看,一个30岁的投保人若是一次性交清10万元保费,从第六年开始,产品年复利已超过4.025%的年金保险定价定利率上限。

“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案例演示

所谓定价利率,是寿险产品设计时用于计算保费和保额的基础。定价利率越高,消费者缴纳同样保费获得的收益越多,但同时考验着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次被点名的三款产品平时多数在银保渠道销售。可见的是,这类产品缴纳同样保费所获收益相对较多,且期满之后退保较为轻松。

保监会对于违规涉及产品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正在趋严。早在今年5月,安邦人寿因两款产品违规被保监会禁止3个月内申报新产品。而本次三家公司则被停售新产品六个月,处罚力度可见一斑。

保监会方面表示,上述三家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该三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下一步,保监会将全面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存量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的产品,坚决予以退出,并坚持按照违规问题“双罚”的原则,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进行监管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