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金城江法院发布2022年第五批失信名单,与这些人打交道要注意!
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2187963、0778-2252135。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第五批)
覃铁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乾宵路清泉小区C-5,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6060*****,执行标的:8.903万元。
宴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环路22号1栋1单元,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5060*****,执行标的:13.516万元。
赵志海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6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市分行,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2012*****,执行标的:10.952万元。
黄曦瑶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42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6120*****,执行标的:12.498万元。
莫平艳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62112*****,执行标的:4.721万元。
覃勇谋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下桥村上田屯2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95090*****。执行标的:7.668万元。
符伶俐
女,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沾溪乡稻田村寿田湾村民组,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79-3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120*****,执行标的:10.33万元。
阮彦屏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凉泉巷9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2072*****,执行标的:9.793万元。
罗玉华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洛东村吴村屯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8091*****,执行标的:7.86万元。
兰华
男,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大厂镇长坡社区二小区长坡路北段4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74060*****。执行标的:10.38万元。
覃虑杰
女,住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温平村下救屯二队6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6112*****,执行标的:3.024万元。
金正秀
女,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芒场镇尧林村洞堂屯12号,公民身份号码:4512211997051*****,执行标的:10.502万元。
韦安丽
女,住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东兰镇巴拉村板江屯6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9051*****,执行标的:1.921万元。
覃晓娟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宜畔村龙降屯13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2120*****,执行标的:13.041万元。
黄周云
男,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84120*****,执行标的:0.175万元。
韦龙卫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乡龙潭村下龙屯3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3122*****,执行标的:32.659万元。
韦雪云
女,住广西宜州市台联小区第9栋,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2081*****。执行标的:23.993万元。
杨志超
男,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龙降屯3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8091*****。执行标的:12.84万元。
牙政吉
男,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纳合村更旦屯00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89091*****。执行标的:13.081万元。
谭平
男,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火车站1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68111*****,执行标的:14.593万元。
韦志猛
男,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节村翔水队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1091*****。执行标的:12.933万元。
唐秀峰
男,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族实验中学,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7072*****,执行标的:6.477万元。
广西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池市城西新城区“启航嘉园”商住楼1栋2层0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75242****,执行标的:993.858万元。
广西信地博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蒙特利岛53号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25****,执行标的:313.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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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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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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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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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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