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法院集中宣判8起电信网络诈骗案、1起养老诈骗案 32人获刑

2022-06-22 17:13
河北

根据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部署,邢台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方针,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养老诈骗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6月15日,邢台法院对8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1起涉及养老诈骗犯罪案进行了集中宣判,涉案金额231701122.73元,32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

被告人李某鑫等17人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鑫、李某斌、孟某楠、李某辉与孟某波在“关东大灶台”五楼共同经营办证点,被告人李某鑫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公民通讯联系方式)及英极公司、润耕教育中心等收款账户、办证渠道,被告人李某斌、孟某楠、李某辉与孟某波分别担任组长,被告人王某雄系被告人李某辉组话务员,协助李某辉共同管理该组,被告人李某鑫赚取每个组50%的利润。该办证点雇佣张某召(已判决)等人为话务员,虚构消防老师身份,以办理BIM证、消防工程师证等为由骗取钱财,共计成交324单、骗取金额1876960元。

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鑫等人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指使被告人苟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到山东省济南市,在明知他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即时通讯方式出租给他人进行资金结算。经在全国电侦平台查询,郭某某涉案四张银行卡涉嫌全国电信诈骗案件48起,涉案金额2908340元,共计收款总额5971382.49元;吕某某涉案三张银行卡涉嫌全国电信诈骗案件39起,涉案金额480593.69元,共计收款总额2111251.69元;张某某涉案四张银行卡涉嫌全国电信诈骗案件49起,涉案金额1230320元,共计收款总额2826996.73元。

信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千元不等。

被告人姜某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4月至6月,被告人姜某孟组织被告人苏某婷、苏某龙(另案处理),利用上线姜某峰(另案处理)发来的客户资料和话术,冒充某证券的客服,通过向不特定人员打电话和添加客户微信的方式,拉客户进入指定的“股票交流群”,以此方式“引流”成功后获得上线支付的提成。期间,苏某龙通过打电话和加微信,将董某1拉入该群听课,董某1又将其妹妹董某2拉入该群,后董某1在群内被人诱导投资被骗58万元,董某2被人诱导投资被骗200万元。经查,该团伙总计非法获利28608元,姜某孟单独获利为19500元。案发后,苏某婷已将非法获利28608元退缴至公安机关。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财以卖银行卡可以赚钱为由,指示冯某剑(另案处理)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营业厅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冯某剑办理成功后将该银行卡及U盾以3000元出售给李某财并由其寄出。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营业厅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并将其交给上线“韩某忠”。后上述两卡分别接收董某2被诈骗资金共计200万元。其中,冯某剑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50万元,李某财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150万元。被告人李某财非法获利5000元。

信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财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被告人郁某庆、郁某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郁某庆通过其微信好友王某某介绍认识了苗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某小区,苗某某以为“李氏家族”走资产流水为由,让郁某庆提供银行卡供其使用,并承诺使用三个月的银行卡给50万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郁某庆将此事告知其弟弟被告人郁某武,并让被告人郁某武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让其妻子谢某某、女儿郁某珍分别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连同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共计八张银行卡分三次到北京交给了苗某某,包括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密码,共计得款800元。以上八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198837986元。

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郁某庆、郁某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媛诈骗案。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杰、李某媛明知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雇佣、培训、组织宋某、刘某丽等人(均另案处理),根据上线提供的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手机号、话术等,冒充“蚂蚁金融”“有钱花”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给被害人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添加上线指定的支付宝账号,由上线对被害人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线按照被害人成功添加支付宝账号的数量,以虚拟货币的方式向被告人杨某杰支付佣金,共计317938元。现已查明10起被害人被骗,涉案金额共计396616元。案发后,宋某、刘某丽等19名涉案人员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159424.2元、用于作案的手机共计16部,杨某杰亲属退缴杨某杰违法所得113638元。

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杰、李某媛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二个月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利,在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售卖其个人名下银行卡3套(含银行卡、U盾和绑定的电话卡),同时以公司走流水、帮助办理大额信用卡的名义,以每套5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银行卡3套、赵某某名下银行卡4套、谭某某名下银行卡1套,无偿取得王某某名下银行卡4套、任某某名下银行卡2套、赵某某名下银行卡2套、孟某某名下银行卡5套、黄某某名下银行卡1套。被告人冯某某将上述25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6000元。上述25套银行卡中的19套已被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流入资金共计2500余万元。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南宫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姚某某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要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其名下6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中,姚某某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及金额8164元。

襄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2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售给同村村民赵某飞,同时还向赵某飞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密码等,赵某飞向陈某付款现金3400元。经查,陈某的上述两个银行卡账户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全国各地有多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有被骗资金767163元通过陈某上述两个银行卡账户转入转出。

任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王某合养老诈骗案。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合以安排工作、办理养老保险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449500元。其中,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合以给被害人李某芹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芹50000元。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合以给被害人李某彬妻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彬47000元。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合以给被害人王某员及其女儿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被害人王某员59000元。

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作案手段不断变化、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智能化、组织化特征日趋明显,并有上游“引流”下游“洗钱”黑灰产业链“推波助澜”,给打击治理带来诸多难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下一步,邢台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持续深入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养老诈骗犯罪以及“断卡”等专项打击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态势,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原标题:《邢台法院集中宣判8起电信网络诈骗案、1起养老诈骗案 32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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