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一物业上亿租金难收回,承租方实控人多地涉嫌犯罪

董振杰 成怀喜/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2017-11-14 16:19

几年前将位于北京中关村的一栋大楼出租之后,承租方只付过一次租金,欠费1亿多元。而承租方骏马百特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高成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悬赏5万通缉。物业所有方希望承租者立即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正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对此,海淀法院已经有法官到现场实地调查。

上亿租金难收回 物业所有方希望对方先行腾退

11月4日,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报道了在北京中关村黄金地段,北京润北通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北通和公司)将17000平米的大楼,出租给“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百特公司),5年内仅仅收到了第一年的租金,目前该公司拖欠租金上亿元,而当初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进行通缉。

润北通和公司负责人之一李先生表示,公司被拖欠巨额租金后目前经营困难,希望早些收回大楼和拖欠的租金,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我们损失实在太大了,希望能尽快止损。”李先生说,承租方骏马百特公司的最初实际控制人为冯高成,目前已经失联,由于骏马百特公司拒绝腾退房屋而且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数次更换,诉讼可能会持续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所以希望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先予执行腾退事宜。

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数亿 被警方悬赏五万通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网络上河南南阳警方一份针对骏马百特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高成的通缉令,2012年4月至2015年7月,骏马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河南南阳、平顶山、郑州等地实施跨区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案数额巨大。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高成现在逃。

冯高成,男,汉族,1982年07月30日生,户籍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岗北街2号附88号,身高1.70米左右,体态中等,河南口音,身份证号码:412723198207303816。对直接抓获并扭送犯罪嫌疑人冯高成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经办此案的周警官表示,冯高成涉案金额数亿,在多地涉嫌犯罪,所以被警方通缉。“北京海淀、朝阳等警方都在寻找冯高成,希望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尽快抓获嫌疑人。若有人发现,可以立即联系警方。”

律师分析:需立即停止侵害 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对于此案是否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进行了详细分析。

本案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周旭亮律师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将“附条件执行”制度称为先予执行,即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原告的生活困难或者为维护其生产的正常进行,裁定被告预先向原告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制度。

首先本案中原告的申请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7条规定对“情况紧急”所做解释中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情形。

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请人以拖延诉讼的方式牟取暴利,长此以往,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第二,被申请人有恶劣的欺诈前科,且还在继续欺骗和危害社会不特定企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根据以上理由,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及时制止某项行为,停止施害人的侵害行为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其次,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了权责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现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的写字楼非法出租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请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以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冯某某为首的团伙涉案金额巨大,上当企业以及个人众多,且面对法院判决拒不履行,可见被申请人完全有履行能力,只是恶意抵赖、拖延履行以便牟取更多暴利。 (原标题:中关村一物业上亿租金难收回 承租方实控人多地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