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观察|又见“一人醉亡全桌担责”,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澎湃特约评论员 王光学
2017-11-13 14:0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场同村好友间的饮酒聚会后,湖南平江县农民钟某因酒精中毒死亡,事发后钟某父母将同桌的4人及餐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5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死者本人自担80%的责任;同桌人员、餐馆老板均需担责。(据澎湃新闻)

“酒文化”大概是最能让国人达成共识的,感情交流离不开喝酒,商务接待离不开喝酒,就连难以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喝酒轻松解决。而“无酒不成席”的俗语,更是体现出酒在我们人际交往中的不可或缺。

但近年来,媒体频频爆出喝酒劝酒致死的悲剧,而绝大多司法判例都判决同桌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次更是牵扯进餐馆老板。这酒,以后还能愉快地约吗?

无疑,这样判决挑战了传统的人情世俗观念,也注定会被很多人不理解。他们会说,都是成年人,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只有自己最清楚,喝出了问题,旁人只要不是强行灌酒,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有鉴于此,不妨从法律层面作简要分析。

酒精属于特殊物质,饮酒人会因此不同层度出现“异常”反应,因此同桌饮酒人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人相互之间构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义务表现为必要的注意、提醒和照顾等: 

注意义务,就是要在合理程度上对自身以及同桌人的酒量,特别是特殊体质等情况有基本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对参与人的“反应”保持必要的关切——注意的程度当然也要根据与受害者的亲密度来作相应要求,比如亲人之间的注意义务一般要高于朋友之间;提醒义务,就是对饮酒人在饮酒前、饮酒中作必要劝阻;照顾义务,就是对酒后出现异常反应的人做好必要的“善后工作”。 

这些义务不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106条对此作出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基本义务,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没有劝酒、拼酒等带有“强迫”性质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或者履行上述义务不彻底,如本案中的王某二人将受害人钟某护送至住处,但未采取其他足够措施防止损害后果发生,仍会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而且即便同桌未参与饮酒也不一定免责,如本案中的周某,就因为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而承担了1%的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略显“求全责备”,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得过去的,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警醒,并且对社会形成良性、健康的“酒风”也是大有裨益的。

另外,本案中饮酒人属于“自带酒水”,被告、夜宵店主王某未提供白酒,在饮酒过程中也提示过“你们不要喝醉了”,但法院认为,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定承担1%的民事责任。这就是说,以后餐馆老板也要多长一个心眼,不能任由顾客肆意拼酒而不管不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