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2-06-11 09:29
黑龙江

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冯某(女)经人介绍与孙某(男)相识,次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因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2016年,冯某发现孙某与另一个女子发生婚外情而提出离婚。男方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忠诚协议”,保证如果再发生婚外情,自愿与妻子离婚并赔偿10万元。2021年,冯某发现孙某的“偷情日记”,里面详细记录了其发生婚外情的时间、地点。冯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忠诚协议”,判决孙某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赋予了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不能通过合同进行事前约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侵权损害的赔偿进行事前约定,将违反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使得部分人依靠在财产上的优势毫无顾虑地侵犯他人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不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驳回了冯某关于忠诚协议规定的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

温馨提示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已逐渐成为法院的共识。但是,各个法院对于此问题有自己的解释,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有通奸、与他人同居、重婚、嫖娼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侵害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之内,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固然极好,如若不履行,也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尽管法律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可以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期嘉宾

● 姜丽丽

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姐妹们,

如果您想学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

请点击关注哦,

我们下期再见。

原标题:《【法治鹤岗 巾帼维权】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