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红”守护“生态绿”——上思法院宣判2起涉环境资源案件<总2066期>
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宣判,以“司法利剑”护自然资源之美。
案件一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陆某与同伙到上思县某林场盗伐桉木,后即被林场护林员发现,陆某被当场抓获。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被盗伐巨尾桉林木共42株,立木蓄积量为3.16625立方米,陆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立案调查。
依法裁判
经审理,本院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王某买下位于上思县某处的林地,2021年1月,王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采伐上述林地的木材并出售。次日,上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该行为并制止,王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经林业部门鉴定,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03立方米,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影响。
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近年来,上思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滥砍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环境”并重,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上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示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有关森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原标题:《“天平红”守护“生态绿”——上思法院宣判2起涉环境资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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