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2-05-25 12:05
河北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于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六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明确小区垃圾分类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且7天之内整改不力的,将被环卫作业单位拒收!

双滦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

原标题:《《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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