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予以失信惩戒

许辉/人民法院报
2017-10-13 10:25

人社部近日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存在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这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又一大福利。尽管2004年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规定了欠薪黑名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不少地方也陆续公示了一些被纳入黑名单的欠薪企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其震慑性很有限。此番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主体、应当列入的条件、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动态管理等相关规定,使欠薪黑名单更有威慑力。

确保薪酬及时发放到位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涵,而欠薪行为不只是给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由此造成的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更是给社会稳定增添了压力。治理欠薪问题可谓是老大难了。在行政处理的传统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恶意欠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可由于调查取证难、案件移送难等现实困难,运用刑法手段治理欠薪的效果也不太理想,欠薪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威力不断增强的当下,借助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治理欠薪行为就成为了必然: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性质,欠薪黑名单应当纳入其中;基于欠薪黑名单对象的失信情节,完全有必要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新的欠薪黑名单办法由此应运而生,既在法度之内,亦在情理之中。

可要使欠薪黑名单切实发挥作用,有几个关键环节必须把握好。严把入口关,准确理解和执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列入的情形,实现应入尽入、坚决杜绝错列入,就成为当务之急。比如,如何理解“克扣”和“无故拖欠”,达到何种程度才属于“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衡量指标,在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论,导致同样的欠薪行为在不同的地方乃至不同的执法人员处面临不同的处境。

此外,此办法仅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才会被列入,且不说如何定义农民工是一个问题,相较于用人单位的欠薪情形而言,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以欠薪对象不一而在处理上厚此薄彼,则对其他劳动者薪酬保护不利,也不利于对欠薪行为的整体整治。再者,对黑名单的动态管理必须严实,既要确保符合退出条件的单位及时退得出来,更要确保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坚决不得无故退出,防止在此过程中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原题为《对欠薪者当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