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法官告厦航案终审宣判:机票款全退,被告想讨损失应反诉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17-10-12 16:19
来源:澎湃新闻

买折扣机票,退票时被以全票价的相应比例收取退票费,这是很多乘客遇到的情况,长沙离职法官阳曙文也遇到了,他不服诉至法院,官司一打就是三年。

10月11日,阳曙文收到了二审判决。长沙中院判决厦门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厦航”)退还阳曙文620元机票款。这一判决相对一审有了重大变化: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厦航在扣除阳曙文误机费339元后,退还剩余款项281元。

二审判决同时指出,厦航认为其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独立请求应提起反诉,因厦航未在本案中反诉,法院不予审理,但厦航可另寻途径处理。

三年前不满退票费太高,诉至法庭

2014年6月2日,阳曙文从厦航购买了一张票面价为620元的6折机票,因故没有赶上飞机,退票时,厦航要求按经济舱全票价款(848元)的40%收取了他339元的退票费。

阳曙文认为,这张620元的机票,除掉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费加费60元,真正的机票价才510元,339元退票费太高。连同对航班延误标准的质疑,阳曙文将厦航诉至法院。

2014年9月,长沙县法院黄花法庭一审判决厦航支付阳曙文退票款28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阳曙文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发回重审。2016年5月,长沙县法院重审支持厦航收取“巨额”退票费,认为不涉及“霸王条款”嫌疑。该院同时认为,阳曙文属于误机,应承担误机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厦航在扣除阳曙文误机费339元后,应退还剩余款项,包括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在内合计281元。

阳曙文继续上诉。2017年8月28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厦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阳曙文机票款620元。

航空公司如何收取退票费?

“我对判决结果还是满意的”,阳曙文告诉澎湃新闻,作为曾经的法官,他感觉这个判决来之不易。

阳曙文认为厦航收取其退票费,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而厦航答辩认为,该司收取全票价40%退票费合理合法,除了航线航权及航班时刻的主管在民航局外,经营权在各航空公司,厦航有权制定退改签规则,厦航在其官网及阳曙文购票的淘宝网均对厦航的退改签规则进行了公示。

厦航收取误机费的相关规定为:豪华舱、头等舱、公务舱及经济舱全价票,按对应舱位等级全票价的10%收取,经济舱9折至7折的按经济舱全票价20%收取,经济舱7折以下至4折的机票,按经济舱全票价的40%收取。厦门航空收取40%退票费,同其他航空公司比较也标准适中。

厦航的辩解被一审法院采纳。长沙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阳曙文因自己履行合同存在过错而解除合同,依合同法精神也应相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在本案中的总损失是一个旅客座位的虚耗,也就是阳曙文购票所支付的对价510元。厦航的退票规定体现了票价享受优惠越多,因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承担的付出义务越重的原则,符合权利义务基本相称的原则,具有对等性,不涉及“霸王条款”的嫌疑。

对于厦航是否应该收取“巨额”退票费,二审法院从另一个角度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航拒绝为阳曙文办理乘机手续时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在双方合同一经解除,阳曙文要求退还机票款620元,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同时指出,厦航认为应收取全价款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航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因厦航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厦航可另寻途径处理。

“我可以这样理解,以后航空公司要扣退票费,除非起诉到法院并获得判决,而不是想扣就扣”,阳曙文说。

航班延误标准之争:原告所遇情形为误机

在很多乘客印象中,赶飞机时,值机台已经停止值机,或者飞机机舱门已经关闭,甚至飞机已经起飞,这当然属于典型的误机。但是,如果值机台虽停止值机,但飞机并没有准备起飞,也因故延误了起飞时间,那乘客算不算误机呢?

在阳曙文状告厦航的这起案件中,他正是碰上了这种情况。

阳曙文诉称,2014年5月30日,他购买的厦航6月2日重庆至长沙的飞机票,航班为MF8488,起飞时间是11:45。因途中遭遇交通管制,他于11:18左右才到达重庆机场,与厦航规定的“必须在起飞前30分钟办理登机牌”的规定相差3分钟。厦航在机场的服务人员据此拒绝为他办理登机手续。然而,阳曙文与厦航电话沟通中得知,MF8488航班延误了11分钟,实际起飞时间为11:56。阳曙文认为,自己不算误机,完全不构成对登机的妨碍,厦航不应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

厦航辩称,首先,提前30分钟办理登记手续是该司的硬性规定,也是整个民航业的交易习惯,该交易习惯在民航局官网、厦航官网、厦航营业地点公示,这已构成双方运输合同的一部分,阳曙文未提前30分钟到,厦航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办理登记手续截止时间依据飞机计划离站/起飞时间计算,并非依据飞机实际离站时间点计算。飞机实际离站时间因多种因素制约会时有出现各种延误。

一审法院还认定以下事实:依据厦航MF8488航班飞行记录记载,该航班关舱门时间为11点30分,撤轮档时间为11点42分,实际起飞时间为11点56分,实际到港时间为13点零1分,挡轮档时间为12点零5分。重庆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的复函与此相互印证,依据我国民用航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班即判定为正常:(1)在计划关舱门时间后规定的机场地面滑行时间之内起飞,且不发生返航,备降等不正常情况;(2)不晚于计划开舱门时间后10分钟落地。其中,计划关舱门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重庆江北机场依规定允许的地面滑行时间为25分钟。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阳曙文乘坐的航班,虽然延迟了11分钟起飞,但是正常航班,没有延误。同时,关闭办理乘机手续,形成明确具体、固定的截载应登机人数,是航空秩序管理规范、有序、严肃的基本要求。飞机实际起飞时间与办理登机手续关闭时间不具有也不允许具有任何内在联系。阳曙文属于误机,其认为的“飞机起飞时间推迟11分钟”不能对抗自己“迟到三分钟”。

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该项认定,认为理由论述充分,同时强调:乘客在计划起飞时间前30分钟办理乘机手续,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交易习惯,阳曙文作为乘客应当知道该交易习惯,应当自觉遵守。如果按照阳曙文主张的按实际起飞时间前30分钟,则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并将给航空管理市场带来一片混乱,飞机亦无法正常飞行,严重威胁航空安全。

    校对:余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