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冒名婚姻登记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2-05-16 12:26
来源:澎湃新闻

一起冒名婚姻登记案入选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5件典型案例,有两件是“冒名登记”问题,即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一个是冒名工商登记,一个是冒名婚姻登记,虽然都分别有相关单位制定的规定文件,但难免存在一些“存量”案件。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更加注重从源头破解“困局”。例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花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联合地方相关单位出台专门意见解决冒名或虚假登记结婚问题。承办该案的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及时总结经验,截至目前,已办理此类案件18件。

案情显示,1999年,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杨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

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临沂市某县登记结婚。杨某花夫妇遂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某县民政局以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予办理。

2020年5月9日,杨某花以临沂市某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前述结婚证书无效。某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2020年8月19日,杨某花不服,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发现,本案为法院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符合法定期限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杨某花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某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并对杨某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监督。

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

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2020年9月21日,某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临沂市检察机关将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向山东省检察院汇报后,引起省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检察院、高级法院、公安厅起草制定《关于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导解决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问题。

最高检在典型意义中表示,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如果继续上诉、申请再审会导致诉讼程序空转,同时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现实中,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并非个例,情形多样。”最高检指出,2021年11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制度落实见效,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促进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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