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追赃第一案”裁定书公布:已灭失的财产不予没收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金韵怡
2017-09-21 19:57
来源:澎湃新闻

9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裁定书。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法院虽然认定任润厚实施了受贿、贪污犯罪,但对于其中已经用于贿选和旅游、疗养支出等违法所得作出了不予没收的裁定。
这是我国第一起省级干部因死亡而进入诉讼的追赃案件。最高法有关人士评析认为,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清晰界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是检验裁判是否正确的重点,“裁定书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中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体现人民法院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受贿223万,向两名矿主索要45万元用于贿选副省长

2017年9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

犯罪嫌疑人任润厚曾任山西省副省长、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潞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任润厚受贿223万余元、贪污44万余元。

关于受贿一事,法院认定,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在职务晋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索要财物用于贿选,以及要求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为其支付旅游、疗养费用,共计223.505549万元。

在上述受贿事实中,有五项系在其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期间的违法所得,包括指使下属郭某向两名煤矿矿长索要共计45万元,用于贿选山西省副省长一职。

上述受贿款中,最大一笔则来自于2011年下半年,任润厚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向潞安集团报销其个人及亲属旅游、疗养费用共计123.505549万元。

贪污44万,逾2000万财产来源不明

关于贪污,法院认定,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时任秘书毛某指使潞安集团驻北京办事处主任申某、驻太原办事处主任张某为任润厚贿选购买礼品,安排餐饮、住宿,并将相关费用共计44.16738万元在潞安环能公司报销。

除此之外,法院还认定了任润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和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另有珠宝、玉石、黄金制品、字画、手表等物品。任润厚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期间未对上述财产和支出来源作出说明。扣除任润厚夫妇合法收入、任润厚受贿所得以及任润厚亲属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尚有不同币种的存款、现金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及物品100余件任润厚亲属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驳回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院提出,没收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168.505549万元、贪污犯罪所得69.16738万元的申请。

2017年6月21日,扬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30万元属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以及物品135件属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

上述申请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澎湃新闻注意到,2017年1月,两高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该案也成为上述规定实施后第一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基于此,扬州市中院认为,虽有证据证明任润厚实施了受贿、贪污犯罪,但任润厚实施受贿、贪污犯罪的上述所得均直接用于贿选和旅游、疗养支出,未扣押、冻结在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不应包含该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人民币30万元属于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有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以及物品135件属于任润厚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依法应当没收。

为此,《人民法院报》于9月20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评析文章称,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清晰界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如何既确保对违法所得追缴到位又兼顾合法财产的保护,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中认定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既是检验裁判是否正确的重点,也是增进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理解、支持的关键。

“本案不但在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中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而且既依法采纳了利害关系人的部分意见,又驳回了部分意见。”文章称,该裁定书不回避任何争议焦点,对驳回和采纳意见理由逐一进行了详细阐述,体现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