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全国追赃第一案:避免因贪官死亡对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

人民法院报
2017-09-21 11:45

编者按: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省级干部因死亡而进入诉讼的追赃案件。该案的示范意义在于避免了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形成了对腐败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侥幸心理的有力震慑,体现了党和国家在从严惩治腐败方面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裁定书[(2016)苏10刑没初1号]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鉴于审理本案的示范意义,本报特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该案裁判文书进行评析,以飨读者。

任润厚 资料图

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是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进入诉讼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赃规定》)实施后第一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该案各个审理环节,包括没收申请的提出、立案审查、公告发布、开庭审理、宣判执行,以及各个法律文书制作,都是一种全新的司法审判实践。裁判文书既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终极载体,也是司法审判活动接受法律、历史和世人检验的重要材料。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真实展现审判活动和丰富裁判说理内容,精心制作了任润厚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2016)苏10刑没初1号]。该裁定书既保留了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主体框架和合理元素,又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特点在内容和结构上进行了创新,对违法所得没收制度的发展以及司法机关办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示范引领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精心安排结构并设置标题,逻辑严谨层次清晰

该裁定书既沿用了普通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主体框架,又结合法律及《追赃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立案条件、审理流程、证明标准等方面的特殊规定,精心设计裁定书结构,分类载明立案阶段和审理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避免分类载明事实导致逻辑结构松散,可能带来理解上的模糊,该裁定书有序运用各级标题,巧妙编排序号,既全面真实呈现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又清晰展现了结构层次。

1.精心构思事实证据结构层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虽然借鉴吸收了许多民事诉讼理念,但主要是依托刑事诉讼程序而构建的一种特别没收程序。虽然人民法院裁定没收违法所得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但必须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为前提。该裁定书准确把握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特征,沿用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主体框架,将结构分为“首部”“事实证据”“控辩焦点评判”“本院认为”“判决主项”“尾部”六个并列部分。在此基础上,该裁定书根据法律及《追赃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进一步分类为立案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审理阶段查明的事实、证据。这种结构安排,既最大限度遵循了刑事裁判文书传统规范,又充分兼顾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不同要求。

2.精心设置标题和编排证据序列

在普通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仅存在审理查明的事实,而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包括立案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如果完全按照并列结构,分别载明上述事实,可能给人以突兀感,甚至造成误导。该裁定书在主体结构上坚持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并列安排,同时合理运用一级标题,将立案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并列分开。在总的结构安排下,该裁定书运用二级标题将立案审查查明的事实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不同犯罪事实和综合事实并列分开,再运用三级标题将综合事实中主体身份事实与扣押、冻结财产事实并列分开。对于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该裁定书根据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不同犯罪进行了分类,并通过设置二级标题,体现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精准概括和合理设置标题,使裁定书的层次结构更加严谨清晰,不但有效避免了内容重复、结构混乱等问题,而且使人能够对裁判文书结构一目了然并在较短时间内准确把握各个环节主要内容。

该裁定书对证据的引述也是一个亮点。该裁定书按照证据所证明内容对杂乱的证据进行分组,并力求通过设置三级小标题概括体现每组证据证明内容,有效避免了简单堆砌证据导致的逻辑混乱,让人感觉环环相扣,层层叠加证明。同时,为进一步强化结构层次,该裁定书对证明同一起事实的证据采用连续编排序号的方式,凸显了事实与证据的对应关系,确保了结构严谨,层次清晰。

二、全面准确概括事实和证据,主次清晰详略得当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的事实进行不同分类。按照审查主体不同,可以分类为检察机关审查的事实和人民法院审查的事实;按照证明内容不同,可以分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和申请没收的财产与实施犯罪相关联的事实;按照审理阶段不同,可以分类为立案阶段审查的事实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按照证明内容的单一性与否,可以分类为单一内容的犯罪事实和综合事实,后者一般包括主体身份事实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追缴、退缴财产情况等。该裁定书根据法律及《追赃规定》相关条款,既全面概括了上述各类事实,又对不同事实作了准确归类;既严格将事实、证据一一对应,又根据证据证明内容不同,避免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受到影响,对证明实施犯罪事实的证据采取简要引述,对证明关联性事实采取详细引述。

1.准确概括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内容,确保行文简洁风格统一

本案涉及多个实施犯罪的罪名,同一罪名又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的相关犯罪事实内容篇幅较长,如果在裁定书中直接大段引述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原文,必然造成与立案审查查明的事实、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之间的重复。同时考虑到,《追赃规定》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操作规范的设计突破了之前刑诉法解释的规定,而本案检察机关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时《追赃规定》尚未公布,故本案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部分表述与《追赃规定》不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于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在未改变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原意的前提下,对申请书载明的事实和申请内容进行了高度概括,并对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保证了裁定书行文简洁凝练,风格统一。

2.准确概括立案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晰展现事实全貌

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开庭审理过程中难以真正对犯罪事实证据部分进行示证、质证、认证,《追赃规定》明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的认定前移至立案审查阶段,这是《追赃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大创新设计之一。人民法院对实施犯罪事实的审查虽然不开庭,但应当组成合议庭,严格把好证据关、事实关。一方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确认之诉,重点是审查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然而,对财产进行确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且实施的是特定范围的犯罪。如果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则不可能提出没收申请。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实的审查依然必不可少。

在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仅就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进行审理。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予以没收;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裁定结果的直接前提,备受被告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关注,人民法院应当严把证据关、定罪关、法律关,综合庭审示证、质证、认证情况,按照此类案件中适用的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准确认定相关事实。该裁定书既客观、全面又准确载明开庭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且紧紧围绕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条主线展开论述,并在二级标题中直接体现证明要点。如裁定书在载明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第一项事实时,二级标题的表述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30万元属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该标题既体现了受贿3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又体现了30万元包含在申请没收的财产中。如果仅仅体现其中一方面,就不完全符合没收的条件。在撰写裁定书过程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标题的表述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表述为“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受贿的3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主要理由是这样表述更简洁明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表述为“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30万元转变、转化为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理由是,这样表述既能表述3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又能体现30万元包含在申请没收的财产中。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表述为“申请没收的财产中,有30万元属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第一种表述有同语重复之嫌,受贿所得自然是违法所得,且未能体现受贿所得与申请没收财产之间的关联性。第二种表述注意到了实施受贿所得与申请没收财产之间的关联性,但不能紧扣裁判理由,未能直接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的“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内容,故该裁定书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表述。

3.准确概括实施犯罪事实证据、关联性事实证据以及综合事实证据,把握引述详略尺度

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则要终止审理。这一特征,决定了对立案审查查明事实所确认的证据和开庭审理查明事实所确认的证据在公开尺度的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如果将立案阶段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完全公布于众,就可能妨碍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到案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采取有针对性地破坏、毁灭相关证据,或者订立攻守同盟。该裁定书基于上述考虑,对立案阶段查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采取简略表述,仅列明了证据名称,未对证据内容详细展开,这样既确保了载明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又确保了所列证据不对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任何妨碍。

对于证明申请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的证据,除少数证据外,一般仅直接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事实的结论,不涉及具体实施犯罪的过程,因此不会对正在进行或者将来进行的侦查造成妨碍。加上利害关系人对此类证据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并当庭举证或者质证,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证据内容不会对侦查造成不利影响,且此类证据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的主张能否成立,故裁定书中应当详细载明示证、质证、认证过程。正是基于上述理由,该裁定书对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详细载明。同时,对于证人证言中比较繁杂冗长的表述,进行了书面简要提炼,克服了许多裁判文书中对证人证言原版照抄的弊病,既准确表达了客观事实,又很好地把握了详略尺度,实现了该详则详,该略则略。

4.准确概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精准体现申请没收财产范围

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一般限于已被发现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相关联的财产,实践中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一般对此类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因此申请没收的财产一般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围。由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是对与实施犯罪有关的财产的确认,而不包含罚金、退赔等处理,故对超过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范围之外的合法财产不应查封、扣押、冻结。为防止对超过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范围之外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追赃规定》要求申请书载明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手续。如《追赃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因此,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产情况的审查,应当在立案阶段进行。基于上述考虑,该裁定书在立案审查查明事实中载明申请没收的财产范围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情况。同时,裁定书在此部分引列了相关证据,为开庭审理过程中查明申请没收财产情况提供了基础事实依据。

三、释法析理精炼透彻,深度回应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评判是检验案件是否公正审判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服判息讼的重要依据。对争议焦点是否评判透彻,直接关涉裁判文书的质量。

1.将争议焦点评判上升为并列框架主体之一,凸显释法析理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本案是《追赃规定》实施后第一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又是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对争议焦点的评判无疑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案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一追到底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避免出现因腐败分子死亡而对腐败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现象,同时对“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潜在侥幸心理造成有力震慑。但在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的同时,如何把握追赃尺度,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利,需要通过裁判说理来体现。该裁定书将对争议焦点的评判内容与“首部”“事实证据”“本院认为”“判决主项”“尾部”并列,强调“对争议焦点的评判”的独立性,凸显释法析理的重要地位和意义,避免在“本院认为”部分一笔带过。

2.逐一深度回应争议焦点,体现人民法院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清晰界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如何既确保对违法所得追缴到位又兼顾合法财产的保护,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中认定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既是检验裁判是否正确的重点,也是增进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理解、支持的关键。本案不但在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依法驳回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中已灭失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而且既依法采纳了利害关系人的部分意见又驳回了部分意见。该裁定书不回避任何争议焦点,对驳回和采纳意见理由逐一进行了详细阐述,体现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不偏不倚依法行使裁判权。

四、遵循裁判文书技术规范,注意关键细节表述

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属于裁判文书的一种,既要体现裁判文书的共性,又要体现其个性。该裁定书严格遵循裁判文书的一般技术规范,同时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特征和个案案情,注意关键细节表述,做到事实证据排列有序、用语准确规范,语言简洁凝练。

1.按照一般技术规范标准,做到事实证据有序排列

该裁定书严格按照刑事裁判文书的一般表述规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多起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了有序排列。如在事实排列方面,该裁定书根据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先重罪名后轻罪名的排列原则,依次载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的受贿犯罪、贪污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载明任润厚实施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确保裁定书重点突出、逻辑清晰。又如在引用证据方面,该裁定书改变了检察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对证据的排列顺序,对证明申请没收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采取分组排列方式,同一组证据中,又遵循先客观后主观的排列原则,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陈述等证据分类的顺序依次排列,突出了客观证据证明效力,证明指向清晰,排列逻辑严谨。

2.针对不同审理阶段查明证据的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引述导语

该裁定书在引述立案审查查明事实部分证据时,考虑到相关证据均系检察机关提供,且未经当庭举证质证,由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故采用“证明此节事实的证据有”的表述作为引述证据导语。这样表述更加简洁凝练,体现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事实及证据的确信。在引述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部分的证据时,鉴于检察机关、利害关系人开庭审理过程中分别出示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该裁定书以“检察机关(利害关系人)为证明此节事实(其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作为引述导语,对检察机关、利害关系人提交证据分类引用,并在引述证据尾部分别作出对相关证据是否采信的评判,体现了法庭居中裁判的地位和角色。同时,这种引述方式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反映提供证据的主体、提供证据和最终确认证据、未确认证据的情况,更加容易形成与控辩焦点评判部分的对应,更加有利于裁定书接受法律、世人和历史的检验。

3.根据证据的实际证明力度,准确使用“具有高度可能”证据证明标准的表述

《追赃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具有高度可能”是司法解释为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设定的最低证明标准,即认定的最低门槛。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收集的申请没收的财产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关联性证据可能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远远高于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在此情况下,如果在表述证据证明内容时仍然坚持使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可能会降低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度,引起社会公众对裁判正当性的质疑。出于上述考虑,根据本案实际,该裁定书仅在援引《追赃规定》条款时使用了“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未使用“具有高度可能”的表述方式。

4.结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特点,使用更加准确的法言法语

如在载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犯罪事实部分,该裁定书严格采用客观表述,避免在定性前对行为采用定性评价用语。同时,考虑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本质上是非定罪没收程序,为避免在表述上引发对任润厚作出定罪处罚的误导,裁定书在载明相关犯罪事实部分,严格依照《追赃规定》的相关条款,使用了“实施犯罪”的表述,而尽量杜绝使用“犯罪”的表述。

此外,该裁定书对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表述问题进行了修正。如对犯罪嫌疑人死亡后的户籍地采用了“生前户籍地”表述,对普通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住”的表述修正为“居住地”,使表述更加切合刑事诉讼法原意。

5.用语简洁凝练,避免表达繁冗复杂

该裁定书通篇做到语言简洁凝练,不拖泥带水,避免表达含混不清。如在载明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对于实施的多起受贿犯罪均以“任润厚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帮助”的表述方式,载明任润厚任职情况及谋利事项,并在此基础上补充收受贿赂时间、金额等信息,做到所载明的事实紧扣法律条文,去除了冗余的无用信息,保持了裁定书简洁凝练的语言风格。(作者单位:最高人民年法院;原标题为《任润厚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书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