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跨省卖烟获刑十年,恍然还停留在“投机倒把”的年代

澎湃特约评论员 杨于泽
2017-08-10 16:20
来源:澎湃新闻

因从山东多地收购卷烟运至浙江批发销售,浙江杭州商贩杨夏玉近日被杭州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二审判刑10年。据《中国青年报》8月10日报道,杨夏玉现已入狱服刑,但正向浙江省高法提出申诉。一些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对杨夏玉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杨夏玉与丈夫在山东枣庄、杭州开有店铺,在两地间贩卖杭州西湖龙井、山东特产。2014年6月,她在枣庄申请了该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始通过其他零售商或烟草公司工作人员交易、调剂,从枣庄、济宁等地收购大量香烟,再运到杭州,由丈夫出售。当年11月东窗事发。

一名合法的烟草零售商因为跨地区贩售香烟,就被视为“非法经营”,而且列入严重刑事犯罪,这对于早已习惯了市场经济的国人来说,总觉得其中有些不寻常。这很容易使我们联想到以前的“投机倒把罪”,那是计划经济时代一种低买高卖、获取价差的行为,现在看来,虽属“投机”,但符合市场要义。

杨夏玉即有一种“投机倒把”的味道,所不同者,她涉及的不是一般市场领域,而是有着专卖制度的烟草市场。而另一个显著区别,对她是有利的,她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属非法经营罪。最高法、最高检2010年3月《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罪在烟草领域明确指向无证经营。

但像杨夏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不能简单地归为“未经许可经营”的情形。2011年5月,针对苏州一名持证烟草零售商从烟草公司配送渠道之外购进了各类卷烟,并向当地烟杂店批发销售的案件,最高法批复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将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烟草纳入刑事制裁范畴,旨在保护烟草专卖制度,但烟草专卖现在已经出现改革的要求。从全球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已废除烟草专卖。我国坚持专卖制度有暂时的合理性,但应当通过改革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统一的国内烟草市场,消除地方割据、保护落后产能的局面;二是在控烟与专卖之间达到平衡,方向是提高税收在烟价中占比,保政府税收而压缩烟企利润。

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烟草专卖制度禁止超范围和地域经营实在是一套“烦琐哲学”,看似在控制烟草销量,本质却是保护某些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在一般商业领域,零售与批发早就界限消失,而烟草业内却自划一条零售与批发界限。执行成本很高,而且容易诱人于罪,其无益于社会福祉相当明确。

司法理应看清历史大趋势,做到“与时进退”。这不是说可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而是不能向专卖制度提供过度保护。以前食盐也是专营,但2014年这项制度被废了。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自然要予以打击,但对于有证而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烟草制品,给予行政处罚足矣,没必要搞上纲上线、杀鸡儆猴。

    校对:余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