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监管人员不得在成长地提任派出机构正职或纪委正职

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
2017-07-21 16:21
来源:澎湃新闻

银监会又有反腐“大招”。

7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显示,已经出台《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下文简称《公私分开意见》)和《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履职回避办法》),从制度上预防监管履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筑牢公私分开“防火墙”,打好公正履职“防疫针”。

在《公私分开意见》中,银监会官网文章表示,从坚持“公权运用的廉洁性”、“公务处理的规范性”、“公财使用的合规性”三个方面,列出九类负面清单。

在坚持公权运用的廉洁性方面,要求不得利用监管权力设租寻租,不得超越监管权力干预插手,不得借助监管权力获取私利;

在坚持公务处理的规范性方面,要求不得利用监管工作渠道办私事,不得利用监管工作信息办私事,不得违反监管工作纪律办私事;

在坚持公财使用的合规性方面,要求不得违规使用监管保障设备设施,不得让被监管机构承担无关费用,不得占用监管资源供个人支配。

至于《履职回避办法》,新办法从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地域回避方面,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直接提任派出机构正职或纪委正职;

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并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直接监管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的限制期限;

在公务回避方面,重点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其他重要监管活动中存在亲情及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另外,对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及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也作出了交流任职或岗位轮换的规定。

银监会方面表示,实行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能够使公权与私利间的界限明晰化、制度化,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简单化、纯粹化,可以让监管者解除思想羁绊,摆脱关系困扰,廉洁履职、公正履职,做到抓落实令行禁止、不瞻前顾后,管风险较真碰硬、不缩手缩脚,查违规敢于亮剑、不投鼠忌器,更好地严监管、强监管,维护良好的监管形象。

其中,银监会称,《履职回避办法》“针对原有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补充原来缺失的内容,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既符合法纪要求,又能有效管用。”

在今年6月26日,银监会曾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剑指银行从业人员的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这其中就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

可以说,这次银监会的《公私分开意见》和《履职回避办法》是银监会祭出的另一记“反腐大招”。

在银监会出台上述规定之前,证监会早已有成文规定。2015年11月,为在发行审核工作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要求,约束发行审核权力运行,加强制度建设,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作为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发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而今年1月,为了“扎紧制度的笼子”,证监会对两个规定进行了修订,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