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非遗项目”不是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挡箭牌

于立生
2017-07-19 18:36
来源:澎湃新闻

2016年12月,马兴等四名河南新野县耍猴艺人在成都被抓获,警方现场查获11只从凉山收购来的猕猴。让人意外的是,半年后民警收到来自河南“猴乡”新野县的两封信:一封举报马亮团伙长期在外省非法捕捉、买卖猕猴;一封为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的“求情”公函,称新野猴戏属河南省非遗项目,希望可以对四人从宽、从轻处理。(7月19日《成都商报》)

早在三年前,新野猴戏就曾因“4艺人被拘案”进入公众视野。新野猴戏迄今已有2000多年历史,于2009年入选河南省省级非遗项目。在当年“4艺人案”引发舆论关注时,媒体所披露信息是:当地耍猴艺人的猴源普遍来自于人工驯养繁育。但目前来看恐怕并非如此。

当然,如确有需要购买或猎捕野生猕猴,也非绝对不可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等特殊情况,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21条则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上述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猴戏,显然属于“公众展示展演”的范畴。

既然耍猴艺人获取猴源,有着多种合法途径,马亮等人却还勾结四川冕宁县的张洪康非法猎捕野生猕猴,并进而形成猎捕、购买、出售的“一条龙”网络,借以牟取不法利益。马亮等人从张洪康手里购买“标准猴”1400元一只,倒手给他人就是2000元一只,而这些猴被运到新野县,就要卖到5000元左右一只。马亮等人还化整为零,每人从不携带超过3只;而且分销带猴子的人,都随身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证》,以掩人耳目。

野生猕猴总是带野性的,署名“河南新野人”的举报信称:在运输过程中,猴子会因各种非正常原因死亡,并对幸存猕猴到达新野县后被训练的“遭遇”表示抨击。可见马亮等人所作所为,既戕害了野生猕猴,也背反了新野猴戏猴源普遍来自驯养繁育的约定俗成,同时冲击了当地从事合法猕猴驯养繁育者——诸如猕猴养殖场的利益,才引起同行的不满。

猕猴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猎捕、运输、买卖达10只以上,即会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将按《刑法》第341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马亮等人因涉嫌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成都市森林公安启动刑责追究程序,完全就是咎由自取。

可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对于害群之马,居然不是清理门户、支持法办,相反还以“非遗项目”的名目,曲意维护,致公函求情,实在令人大跌眼镜。“非遗项目”几时就成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挡箭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人能因从事猴艺表演而新野猴戏是省级非遗项目,就可以享有法外特权。

固然,发不发“求情函”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的事;最终马亮等4人能否获得从宽、从轻处理,则是司法机关的事,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并且应该对此“求情函”视而不见,依法秉公办案就是。只不过,若是该协会认为从事非遗项目就可以高人一等,享有法外特权,只怕将来还会有会员因非法买卖、运输野生猕猴而被法办的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