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稳接续,从制度上为保险业保险

石晓军/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刘美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2017-06-02 11:36
来源:澎湃新闻

保险业是否会出现系统性风险?

我们的基本判断有三点。第一,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黄金期,仍然处在发展的加速通道上,不存在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内在动因。第二,中短存续期理财型产品的退保潮和正常寿险产品期满给付潮的“两潮”叠加与监管新政下的新旧产品接续问题综合在一起,保险业存在发生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第三,与其他金融子系统之间的风险溢出和溢入效应使得风险传染成为可能,通道其他子系统和作为其他子系统的通道的风险关联是保险业的可能的风险风暴眼。

针对上面的可能风险,我们建议:(1)为了消解流动性风险于未然,应尽快建立起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和管理框架;并安排好流动性应对的预案;(2)通过“三透一通”重建监管声誉,从制度上长远地保证保险业的审慎、稳健、持续发展,为保险业保险。

管理好流动性风险的关键在于新旧接续平稳

流动性风险就像巨象脚上的一根铁刺,及时拔掉,并无大碍。流动性风险的根源是风险集中。在产品类型上的集中、在现金流时间安排上的集中,都是形成风险集中的诱发条件。流动性风险的触发点是市场上金融消费者的心理临界点。历史和世界的经验表明,行业性流动性风险的出现常常与监管自由化导致的过度创新、监管滞后性反向反应及行业性流动性枯竭相关。风险制造出来之后,有时恰恰是制造者自己引的雷。

避免保险业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关键是在监管重启的过程中,确保新旧轨道的平稳接续,避免出现大的产品、市场和消费者心理的震荡。管子云“正自小始”。这个正通“政”,也有正道的意思。急刹车容易导致翻车。

第一,排查各保险公司的产品到期、退保时间表,对流动性缺口进行评估,摸清流动性风险的家底。特别是中小寿险公司和核心偿付能力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大型保险公司、集团。对于关注类的保险公司,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偿付的资金安排计划和不足部分的补充计划,评估可行性。

第二,评估消费者心理阈值。正视保险消费者对监管措施、未来收益、公司的新闻效应行为、市场前景、保险业声誉等的心理反应,合理评估消费者提前退保的心理阈值。据此,合理引导预期。

第三,尽快建立流动性风险监测框架,确定定期呈报制度。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分两个层面:法人层面和集团层面。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流动性指标计算、流动性储备与缓冲管理、压力测试、应急预案。流动性指标的计算通常归结为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缺口、流动性过剩调配、风险集中性等综合性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是最基本的综合报告指标。国际经验表明,公司以下层次的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周期是每月一报,集团层面的,有的是月报,有的是季报。

通过“三透一通”从制度上为保险业加保险

在中国保险业重启监管的局面下,唯有“正自小始”,保持监管定力和行业信心,既要走出草莽又要拒绝畏缩,既要形成监管压力又要充分激活市场活力,“守正出奇”,才能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的要求。继续放任自由,或退缩到保守的舒适圈,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建议可以从“三透一通”着手,重建监管声誉,从制度上确保保险的金融安全,回归审慎、稳健和持续发展的轨道。

股权透明是建立中国保险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核心。确保股权透明是夯实中国保险业金融安全的微观基础。

第一,股权透明的关键是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作为有着巨大社会外部性的企业,保险公

司攸关千家万户。因此,即使不是公众公司,消费者也有权利知道投保的公司到底掌握在谁的手中。

第二,解决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形似而神不是”的核心是解决大股东道德风险问题。

进一步合理确定单一股东持股上限,形成更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公司董事提名和任职的规则,进一步发挥大股东代表之外的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平衡作用。

第三,形成虚假出资问题的处理规范。进一步强化负面清单制度,并严格执行。重点检查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等几方面。对于虚假出资的股东,限制其表决权,直至令其转让拍卖股权,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保险业进行投资。相互持股是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的一条重要途径,应对保险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相互持股的数额进行限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法》10%-50%的相互持股比例限制,结合我国市场制定宽严适中的限制比例,既保护交易安全,又兼顾效率。

监管360°公开透明是重建监管声誉的核心。监管者风险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基础风险。监管者如何被监管?应做到监管360度透明,监管阳光化。

第一,要做到制度创新试点的公开透明。2012年保监会曾给予生命人寿一项独家拥有的

“创新试点政策”,这个创新实际上是之后的投资渠道放松的实验版,影响重大。但是,有趣的是,迄今,在公开的途径很难找到这份材料。

第二,要做到牌照审批公开透明。保险牌照的价值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中越来越凸显,

而且保险公司由于其特殊性,不太可能实行注册制。显然,这里蕴含着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建议在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公开牌照审批全过程的相关材料。

第三,要做到新产品审核公开透明。目前,保监会官网上关于新产品审核的部分往往只能看到产品审核结果,即是否同意,但具体的审核反馈和审核标准则难以看到。第四,要做到监管处罚公开透明。第五,要做到人事任用公开透明。

全程穿透是实现监管技术升级换代的核心。在监管的过程中,要把前端的预判、预选、预制提到更重要的位置,中端和后端的关键点监管不松懈,形成全程的穿透式监管。好的监管应该“保持监管压力,留有创新宽度”,核心任务是确保边界和底线不被打破。不给行业火上浇油,也不给行业兜头冷水。要反思过去5年里保险监管的一个不完整的监管理念,即“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这个理念违背了风险管理宜前不宜后的成本最小原则,忽视了风险管理环环相扣的特点,增加了后端管理的难度甚至使得一些后端管理成为不可能。

第一,应下大力气构建全牌照型保险集团及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的穿透式监管技术,加强

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将是必由之路。

第二,建立新兴保险组织和机构的穿透式监管技术。这些组织机构包括新兴的网络保险、

相互保险、保险销售组织等。应排查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保险公司与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等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融资保证保险业务等。

第三,建立金融性质强的保险新产品的穿透式监管技术。对产品的规范不应该太过死板,否则会扼杀行业的增长动力。同时也要吸取之前中短存续期产品市场监管放松的教训,从前端开始把好监管关。

从形成监管触点机制开始逐足迈向贯通式整合监管。自2012年至今的5年时间里,不仅是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自由化的高歌猛进,其他的金融领域也同样经历着影子化过程(影子银行、影子央行)。出现金融的体内空转,风险关联、风险叠加、风险交叉,金融风险传染成为可能。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行业分割型的监管模式显然已经力不从心。现有的框架可能难以一夜之间彻底转变,但中国金融监管从行业模式向功能模式的转变将是必然。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管触点机制,逐步迈向监管的贯通势在必行。

目前的三方联席会议制度效果不佳。央行牵头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自2013年重启,但由于是非常设机构、成员同级等原因,导致协调困难,难以形成有效决策。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监管的触点机制:(1)建立统计信息协调机制。(2)建立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触点机制;(3)建立重大事项协调监管触点机制;(4)建立应急协调监管触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