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嶋定生:给百姓赐爵,就是安顿社会

[日]西嶋定生 著 顾姗姗 译
2017-06-25 14:32

即位后的文帝(前179-前157年在位)当夜便颁布诏书,赦免天下,赐男子爵一级,赐女子每百户牛酒,令天下宴饮五日。

在汉朝,朝廷常常在皇帝即位、元服、立皇后、立太子或者出现祥瑞之兆等国家大庆之日,颁布赐爵诏令。其次数在西汉、东汉约400年间,约达200次之多。例如,刘邦在关中称霸建立汉国(前205)、惠帝即位(前195)以及惠帝驾崩后吕后立惠帝之子为皇帝之时(前187),也都曾对百姓进行赐爵。

赐民爵位后,百姓便成为有爵者。按照现代人的理解,爵位是一种高贵身份的象征,拥有爵位者即为贵族。然而在汉朝爵位可赐予百姓,一般百姓拥有爵位并不罕见。

西汉中期开始,朝廷给百姓赐爵的行为更为频繁。1930年左右,一支瑞典探险队在中国西北边境的黑河河岸发现了大量西汉后半期的木简(居延汉简)。记录于木简上的大部分士兵姓名,其前面还同时记录着他们各自的爵位。这恰好证明当时普遍实行赐爵制度。换言之,在汉朝,百姓拥有爵位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

居延汉简

赐民以爵的举措,实际上在秦朝就已经开始施行。始皇帝统一天下第三年(前219)以及在那之前,都曾赐给百姓爵位。有学者认为,这种赐爵制度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商鞅在秦国辅佐秦孝公时,力图改革自强,爵位制度便是商鞅变法的成果之一。商鞅在变法中规定,士兵在战场上凡斩下敌人一个首级,便可获爵一级。而这一规定之所以能够生效,其原因是当时或者更早的时期,爵位已经作为一种荣耀在民间广为人知了。

当然,爵位不仅可以赐予百姓,同样也可以赐给官吏功臣,或者如商鞅变法中规定的那样,赐予有军功者、向国家交纳大量谷物者。同时,爵位制度的内容还包括爵位的等级,其中高祖分封给功臣的彻侯(列侯)为最高爵位。

但是,分封功臣官吏爵位之外,对一般百姓也广泛赐爵的现象,可以说是秦汉时代尤为显著的特色。在这一制度中,我们可以窥探到当时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秘密。而解读这一秘密的关键,则隐藏于以下汉文帝即位时仅二十字的赐爵诏文之中:

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汉书·文帝纪》)

赦令的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赐民以爵的政策是秦汉独有的特色。虽然在南北朝等时代,中央朝廷也曾经效仿这一政策,但都流于形式,其具体内容被人们遗忘,令后世学者也无据可循。因此,即便是唐朝注释《汉书》的颜师古,对此问题的注释也不免疏漏失正。笔者认为,要解析这一特殊爵位制度的内容与性质,首先应从分析文帝即位时的赐爵文书开始。而文章开篇“赦天下”所代表的赦令意义,则更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赦令是赦免犯法者被科刑的指令,其中的对象也包括尚未被判刑的犯法者。赦令以皇帝名义颁布,显示了皇恩浩大,类似于当今的恩赦令。但赦令在汉朝的意义,却与当代有所不同。汉朝的赦令,除了专门为赦免罪犯而颁布以外,许多都是同赐民爵位的告示一起颁布的。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查阅有关汉代发布赦令的记载,可发现赦令的目的在于“更始自新”。“更始”意为重新开始,“自新”意为主动进入新的生活。赦令的对象——罪犯,是犯下罪恶的人,其身份区别于一般百姓。这种区别,意味着在老百姓的社会中,罪犯的待遇也与其他百姓截然不同。就这一点而言,罪犯与奴婢的社会身份相同。因此,在汉朝,正如奴婢要被主人强制劳动一样,罪犯则要为国家充当劳役。这就是所谓劳动刑。但依据赦令,罪犯可获得赦免,从劳役中解放出来,回归到一般老百姓的生活之中。

因此,所谓“更始自新”就是让罪犯从赦令颁发前的状态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归为一名普通的百姓。并且,被赦免者之后的身份,与一般百姓毫无差别,同为经营社会生活的一员。这也正是更始自新的意义所在。

那么,具有这种意义的赦令,为何要同赐予百姓爵位的诏书一起颁布呢?这是由于赐爵在某种意义上对百姓也意味着一种“更始自新”的机会。但是,获得爵位又因何能够“更始自新”呢?要解释这一问题,必须再次细读文帝登基时的赐爵文书。

汉文帝

何谓“赐民爵一级”

在文帝登基时颁布的赐爵诏书中,“赦天下”的次句就是“赐民爵一级”。那么何谓民,何又谓爵一级呢?此诏书中仅记“民”一字,但根据其他的赐爵记载可推断,此处的“民”不是指特定的民,而是指天下之民,即全国的一般民众。相对于下文中的“女子”可知,此处的“民”是男子之意。我们还可在其他赐爵文书中,发现明确记载“男子”一词的文句。

关于“民”这个字,后世人,如唐代颜师古(《汉书》注释家)、章怀太子李贤(《后汉书》注释家。为武则天杀害,近年其墓室得以发掘,墓中装饰着极为精美的壁画。参见《文物》1972年第7期)将其解释为户长(户主)。但是,通过考察汉代民间的有爵者,可发现其中的一些有爵者也并非户主。因此,此处的“民”应当指一般男子。而通过进一步考证可知,受爵男子的年龄被限定在15岁以上。

其次,让我们考察一下何谓爵一级的问题。汉朝的爵位,根据级别来区分尊卑。

如下图所示,作为最低级别的第一级称为公士,第二级为上造,第三级为簪袅,以此类推,直到第二十级为最高级别“彻侯(列侯)”。那么,所谓赐一级是指赐予最低级别的爵位“公士”称号吗?

汉代二十等爵位表

从西汉的赐爵事例来看,朝廷给百姓赐爵时一律赐予一级爵位,而二级以上的爵位则赐予从事特定职务的百姓。但是,例外的是,当查阅上述居延汉简中记录的士兵名称时可发现,拥有第二级爵位“上造”的士兵人数众多。因此可知,所谓赐爵一级并非指一概赐予“公士”的爵位。

只有将“爵一级”的“一级”理解为单位,才可以合理解释上述的爵位现象。此外,在居延汉简中还发现了证明“一级”是单位的木简。因此,关于汉代赐爵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无爵位者在被赐爵一级后,成为最低级别的“公士”;而“公士”爵位者被赐爵一级时,则获得第二等级“上造”的爵位。

不过,一般百姓可以获得的最高爵位仅到第八级“公乘”。那么,在西汉时期,拥有公乘爵位的百姓如果获得加爵机会时,是否能再次被赐爵一级呢?关于此问题的答案已不得而知。但是,东汉时期的诏书曾针对这一情况给出了具体的指示:将爵位分与自己的儿子或兄弟或兄弟的儿子。这告诉我们,即便到了东汉,百姓所能获得的最高爵位仍为第八级“公乘”。

何谓“女子百户牛酒”

赐爵文书中,“赐民爵一级”后面的文字是“女子百户牛酒”。那么,女子、百户、牛酒应当如何理解?

关于“女子”一词,后世或解释为户主之妻,或解释为女户主。而“女子”是作为对应男子的词语,如上所述,赐民以爵的对象,不论其是否为户主,年满15岁的所有男子都可以获得爵位。那么,与此相对应,此处的“女子”不应是户主之妻或女户主之类的特定人群,而应当解释为所有的一般女子。

其次,“百户”当然是户数为百的意思,但为何要以百户作为单位呢?百户不是单纯从数学意义上考虑而定下的单位,应当将其考虑为具有某种意义的社会单位。

如上文所述,在汉朝,作为社会单位的百户,相当于地方行政机构最末端结构的“里”的户数。据此可试将文书中的“百户”解释为一个里。汉朝的历史记载中,存在每50户赏赐牛酒的记事。这虽然与赐爵无直接关系,但根据这个事例可知,汉朝历史上曾以半个里为单位赐牛酒。另外,在日本律令时代的乡里制度中,一里为50户。出土于藤原京的一片木简上记有“五十户”这样的汉字,其发音被标注为“里”的发音。这两个例子恰好佐证了“百户”代表“里”的推断。

接下来,再考虑牛酒的问题。在后世,当人们提及马酒时,首先想到的是蒙古地区的一种由马乳发酵而成的酒(古美思)。牛酒是否就是牛乳发酵而成的酒呢?其实,在汉朝还有与牛酒类似的词,如羊酒和鸡酒。暂不论羊酒为何物,但毋庸置疑的是鸡酒绝不是由鸡的奶乳发酵而成的酒,而是分别指鸡和酒。因此可断定,所谓牛酒指的是牛肉和酒,而羊酒则是羊肉和酒的意思。

高祖刘邦与燕王卢绾同乡同里、同年同月同日生。二人出生时,同里的各家各户曾带着羊酒去刘家与卢家庆贺。也就是说,不论羊酒还是牛酒,都是指用于庆祝喜事的肉和酒。

因此“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的意思就是,赐予男子一级爵位,以里为单位恩赏一般女子牛肉与酒。而之所以将里作为单位,大概是作为标准以明示人们可获得的牛肉与酒的数量。现在我们可从汉武帝时期的史料中得到确认,当时赏赐给一个里的牛酒量为一头牛和十石(约180立升)酒。按一里赏赐一头牛和十石酒来计算,赐爵于天下万民时,牛酒的总量将是一个巨大无比的数字。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关于当时汉朝政府是如何完成如此巨大规模的赏赐盛事的,已无从知晓。

何谓“酺五日”

赏赐到里的牛酒用在何处?赐爵诏书中的最后一句“酺五日”,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所谓酺,是指聚饮,也就是指人们聚集在宴会上一起饮食。因此,赐爵文书中的“酺五日”意味着朝廷允许众人同饮共餐五日。为何人们聚集在一起饮食需要得到许可呢?这是因为在汉朝的法律中有以下一条奇怪的规定:凡三人以上无故聚饮,罚金四两。

但是,这条法规禁止人们集会,并不是出于治安目的。当时,集会饮酒的行为是一种行“礼”的方式,而“礼”是国家视为构成社会秩序的根本。聚饮时,若有人仪态不端,无疑会破坏和猥亵“礼”。在这种思想下产生了关于聚饮的禁令。还有些地方官为了严格执行聚饮的禁令,防止过度饮酒而造成的非“礼”,甚至禁止百姓在婚礼这种重要的庆“礼”中举办酒宴。

因此,赐爵时允许百姓同饮共餐五日,就意味着朝廷许可百姓宴饮,并且不会以聚饮禁令作罚。但是,朝廷所许可的宴饮必须合乎“礼”。因为饮酒礼节,原本与祭祀仪式密切相关。因而不难推断,朝廷赐爵时准许的酒宴是同祭祀仪式结合在一起举行的。

赐男子一级爵位、以里为单位赐女子一头牛和十石酒以及许可五日宴饮,这三者之间又有何种关联呢?解答这个问题可以从对以下两者间的关系,即汉朝在皇室大庆时赐民以爵的措施与这一措施使百姓也成为有爵者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入手。

里的秩序形成与民爵制度

如上文所述,在秦汉时期,里内有称为父老的指导阶层,同时还有叫作子弟的劳动阶层。这种父老与子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政权没有关联。但是,如果国家要直接管理人民,就必须将里的社会秩序经由国家之手进行规范。当治水工程以及灌溉设施为人们带来更多开拓地时,正是因为国家从各地征集移民到开拓地居住,开拓地才开始出现农村、出现里。在这种人为方式下形成的里,不存在传统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经由国家之手来制定相应的社会秩序。这些情况便是国家实行赐民以爵措施的重要历史背景。

更为重要的历史背景是,从战国时代开始国家兵制发生变革,一般男子也可通过征兵制进入军队。这一背景与赐民以爵的措施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春秋时代以前,构成军队的是“士”,而“士”的身份远远高于其名衔本身。具体来说,入伍为“士”,是出身于支配阶级的贵族子弟才能拥有的特权,庶民不在其中。同时,基于“礼”的社会秩序也只在贵族阶层运行,庶民不存在于这种“礼”的秩序之中。《礼记·曲礼篇》中的“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所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但是,战国时代之后,庶民作为士兵被编入军队,从此享受“士”的身份待遇。那么,“礼”的秩序必然也就成为他们必须遵循的准则。因此,作为“礼”的象征,他们也被赋予了爵位的称号。

以上这些构成了汉朝频繁实行赐民以爵措施的时代背景。而赐民以爵,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国家之手将里的社会秩序规范化、制度化;但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方法,无法直接对没有爵位的百姓实行其规范化的目的,换言之,这一方法不能吻合于目的。通过以上对赐予民众的爵位如何作为里的秩序被固定下来的问题以及对文帝即位时赐爵诏书各部分内容的综合讨论,可引证出下文中的观点。

爵位的确定与宴饮的席位

朝廷赐男子一级爵位之后,此前无爵的男子便可获得第一级的公士爵位,而已有公士爵位的男子则加爵一级晋升为上造。以此类推,里内的男子都能各自获得相应的新爵位。文帝即位时,由于同时颁发了赐爵令与赦令,因而当时犯了法的人不仅可以被免罪,而且能够与其他庶民男子一样享受赐爵的恩惠,“更始自新”的切实意义也体现在这里。

如此一来,里内所有的男子都拥有了新爵位。但是仅仅这样,还不能断言里的新秩序也随之确立了。

里的新秩序,必须通过百姓之间对彼此新爵位的相互确认,并且使其作为一种神圣的身份固定之后才能得到确立。在此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酺五日”,即朝廷许可的五日宴饮。宴饮时必须先决定席位尊卑,之后,里内的男子再根据各自爵位的高低到相应的席位就座。假若出现了爵位相同的情况,则大致按照年齿来确定席位尊卑。

那么,宴饮时没有爵位的女子的座席如何呢?大致是妻子坐于丈夫下席,女儿坐于父亲下席,母亲坐于儿子下席。席间,人们饮用和品尝的是朝廷赐予每个里的女子的牛酒,总量为牛一头、酒十石。虽然赐爵令上记载的是赐女子牛酒,但实际上牛酒由女子和同席的男子一起享用。虽然尚未发现描写里内宴饮具体情景的文献,但以上宴饮的场景可从《礼记·郊特牲篇》的记载中推测出来。

朝廷许可的宴饮必须在特定的场所举行。上文曾阐述过关于“礼”的重要性,因此宴饮的场所也必须合乎于“礼”。同时,这也是由于饮酒礼仪本身就与祭祀紧密相关的缘故。里内合乎“礼”的场所,则首推里社。里社是里内居民宗教生活的中心地。在里社举行的祭祀活动,具有维持里内居民作为共同体成员加强彼此联系的作用。

里社的祭祀仪式通常在春秋两季的社日定期举行。遇到朝廷赐爵时,里社不但是举行临时祭祀的场所,同时也是里内百姓宴饮的场所。

因而,赐爵时的“酺”就自然地成为在里社的神明之前所进行的餐饮仪式。依照里社神圣的餐饮礼仪,里的百姓按照各自新爵位的序列入席。这一餐饮仪式,不仅为百姓确认里内新的身份秩序提供了机会,而且也使这种身份秩序在神明的见证之下同时具有了契约性质,进而里内新的生活秩序真正得到了规范化。

描绘祭祀的画像石:正在举行祭祀的族人。前列为长者,后列为年轻人。(出土于沂南汉墓)

皇帝与民爵制度

以上通过分析文帝即位时颁发的诏书可知,在汉朝,国家通过赐民以爵的措施来规范里的社会秩序。除了三老、孝悌、力田等特殊身份以外,朝廷赐予百姓的爵位从西汉的一次一级发展到东汉的一次两级。幸逢赐爵机会越多的人,其爵位自然也就越高。不过,朝廷赐爵的结果,和里自然形成的父老与子弟的社会关系即被称为齿序的年龄秩序并不矛盾。因而,从表面上看,国家通过赐爵规范了里的社会秩序。而实际上,赐爵只是实现了国家权力对里原有的年龄秩序的再确认。我们暂不论在开拓地形成的新集落的情况,至少在有一定历史的里内,其原有的传统秩序并没有因为这一国家措施而发生改变。

但尽管如此,在两汉时期,中央颁布赐爵诏书的次数仍达到约两百次。其原因何在?这个问题可从赐爵一方与受爵一方的不同立场来考虑。

赐爵是专属于皇帝的特权,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诸侯王赐爵也会遭到处罚。如上文所述,皇帝赐民以爵的措施在即位、元服、立皇后、立皇太子或者有瑞兆降临等国家吉庆之际实施。因此可以说,赐爵的本质是在国家庆典时昭示皇恩浩荡。例如,朝廷立皇太子时,虽然不对天下所有男子,仅对继承父位的男子即民户的嫡子进行爵位的赏封,但是这种赏赐方式是为了与皇太子是皇帝子嗣的关系相互辉映。此外,皇帝巡幸地方时,也有封赏当地百姓爵位的情况,这也是皇恩泽于万民的例子。

因此,对于皇帝而言,赐民以爵除了规范社会秩序以外,同时还能施恩于万民,加强皇帝与民众之间的关系。虽然人民向国家交付租税、执行徭役,是国家统治的对象,但同时国家也无法脱离人民而独立存在。可以说,人民是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盘,代表国家的皇帝向人民施恩,其目的就是巩固国家权力的基盘。

另一方面,从受爵者的立场来考虑,获得爵位意味着能够享受与之相对应的特权。如果少了特权,爵位便会沦为虚名,皇帝施恩的行为也会失去实际意义。通常认为,庶民的特权是指:有爵者在犯罪后,可通过被免去爵位来代替受刑。但是,正如上述《礼记·曲礼篇》表现出的那样,作为象征“礼”的爵位,原本就是在与“刑”的概念对立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在内涵上爵位对立于刑罚。由此可知,对于有爵者而言,通过被剥夺爵位来免除刑罚的特权,并不是一种需要经过特别赐予才能拥有的权利。应当说,庶民拥有爵位后,其社会身份就得到了皇权的直接保障,一旦失去了爵位就会被排斥到社会秩序之外。在社会秩序之外的奴婢、罪犯之所以不能获得爵位,就是由于这一原因。

在汉朝,一般百姓可以互相买卖各自拥有的爵位,但是出售爵位是贫困百姓谋生的最后手段。因为出售爵位而丧失自己社会身份的行为,几乎等同于卖子为奴。

汉朝皇帝的权力容易被误解为与人民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实际上,通过给人民赐爵,皇权与人民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当然,这与当时皇权对人民的人身支配体制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另外,上文曾阐述到,这一爵制并不是汉朝特有的产物,战国时代就已出现并延续下来。汉朝爵制是秦朝爵制的继承者,恰好也体现出了这一点(参考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

(本文摘自《秦汉帝国:中国古代帝国之兴亡》,西嶋定生著,顾姗姗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7年4月)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