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丨“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原告索赔5.1亿法院会支持吗

法制网
2017-05-25 16:00

“好声音”商标侵权案5月24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影视”),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原告唐德影视:主张权利

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包括:(1)注册商标,即“手握话筒图形”和“the voice of及手握话筒图形”:(2)未注册驰名商标,即“the voice of china中国好声音及手握话筒图形”;(3)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the voice of China”和“中国好声音”。

5.1亿索赔,依何而来?

唐德影视认为,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根据庭审时双方出具的证据显示,灿星公司在201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亿和0.44亿,2016年6月19日凤凰娱乐文章表明,化妆品品牌法兰琳卡独家冠名2016《好声音》费用超过4亿,而2016《中国好声音》广告总盘已超过20亿。

由此,在去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诉前禁令前,被告灿星公司已经依靠“中国好声音”名称和标识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确定了20亿的广告费,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润。

“如果被告采用和‘中国好声音’毫无关系的名称和标识,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高额的广告费。”唐德影视在庭审时请求法庭,根据唐德获得“中国好声音”节目独家授权的许可费6000万美元的一至三倍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据此,唐德影视提出,5亿元的经济损失和1000万元的诉讼合理支出,“这赔偿远低于被告的实际非法所得,应当支持。”

纠纷因何产生?

“好声音”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2012年4月,经荷兰Talpa公司授权,《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正式登陆中国。

该节目在中国的落地,由灿星公司制作,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浙江卫视播出4季。然而,在续签的关键阶段,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就模式版权费产生了分歧。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

而就在2016年1月8日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的授权终止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

据此,唐德影视在去年6月,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进行起诉。

庭审时,唐德影视认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必须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同时还因侵权行为造成公众对于节目知识产权来源的混淆。

被告灿星公司回怼,该案或中止审理

灿星公司针对唐德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回应。首先,实唐德公司实际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唐德所主张的权利来源于荷兰Talpa公司,而Talpa公司在授权原告之前,已将相关权利独占性转让其他案外人,该协议目前并未终止,Talpa公司无权将有关权利再授权唐德公司。

关于唐德所主张的侵犯注册商标,由于灿星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不同,故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两件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其中含有“中国”字样,如果允许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仅损害国家尊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识,不可能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灿星公司指出,“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是浙江卫视首创,并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批并获得批准。2012年以来,《中国好声音》已经连续播出4年,与浙江卫视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形成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只能属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主体不能分离。“中国好声音”作为浙江卫视的电视栏目名称,相应的合法权益应当归属浙江卫视所有。

此外,根据我国对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Talpa公司不具有电视经营主体资格,不可能通过经营电视节目制播服务而取得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Talpa公司对“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自然更无权将权利转授给唐德。至于英文“the voice of China ”,并没有单独使用,并不知名,无法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唐德公司曾大肆宣扬,香港仲裁已将“中国好声音”名称裁决为Talpa公司拥有。但事实上该裁决明确限定了裁决是依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法,且仲裁结果仅是基于模式许可协议的合同约定,并明确说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属不做裁决。也就是说,该裁决是否有效,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的审查。此外,仲裁裁决不能对裁决之外的第三人浙江卫视的权利作出有效的裁定。

事实上,唐德公司对“中国好声音”名称的一系列宣传和使用行为已对浙江卫视造成巨大名誉及财产损失,5月3日,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浙江卫视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浙江卫视的诉讼结果决定了唐德公司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否存在,灿星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中止审理请求,法院表示将在庭审结束后根据评议的结果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5亿元的巨额赔偿,但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际损失的依据。事实上,其已经在筹备第五季节目且已经取得5个亿的广告赞助协议,并没有损失。唐德公司主张赔偿的依据都是根据灿星公司的收益来进行的主张,此种逻辑是将灿星公司的制作节目获得成功的因素全部归结到“中国好声音”这一名称上,全然不顾灿星公司在精心制作、节目本土化以及节目宣传推广上的贡献。此外,Talpa公司已经就本案中所主张的行为在香港申请仲裁,在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这两起案件与本案已经构成重复诉讼,其索赔主张也构成重复索赔。

唐德公司在本案中还主张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翻译费在内共计1000万元的合理费用。不过,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后聘请了两家律所,并且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基本律师费用仅有数十万元,另外的数百万费用都属于预支费用,该费用将根据审判结果多退少补。唐德公司要求这些预支费用也由灿星公司支付显然缺乏依据。另外,唐德公司所进行的众多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都是来自新闻网站,这些公证都是没有必要的。

舆论声音:力挺唐德影视

无论是版权的归属,还是经济的赔偿,唐德影视的诉讼要求得到了社会广泛支持。5月22日,在浙江广电就“中国好声音”归属自己而对唐德进行诉讼的新闻曝光后,包括人民日报客户端、光明网、新华网等中央党媒集体发声,力挺唐德影视,并呼吁社会尊重版权、尊重原创。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原标题为《“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开庭|原告索赔高达5.1亿 法院会支持吗?》)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