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应试教育,什么是素质教育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2017-05-23 11:38
来源:澎湃新闻

2017年4月间,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教育局局长陆建国在连云港市委党校春季学习班上作了题为“充分认识应试教育的政治正确性”的发言。赣榆区教育局随后在其官方微博上转发了这份发言稿。

笔者针对该发言中的一些看法撰写了一篇文章《依法治教和应试教育,教育部门最应该关注什么》,认为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最应该关注的是依法治教,在政府教育部门依法治教的基础上,学校选择实施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是学校的自主选择。

对我的看法,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依法治教,就不可能让学校选择实施应试教育,“所有基础教育学校,都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没有什么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选择”。

反对者从道理上讲,似乎并没有错。因为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依照这些法规,学校不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违法。

多来年,我国教育界和社会上对何为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存在各说各话的情况。图为2014年2月26日上午,河北衡水二中高考百日誓师励志教育活动现场。 东方IC 图

一、教育法律法规没有界定何为应试教育

但是,实施应试教育就违法吗?从法律角度看,只有法律明确界定应试教育不是素质教育,才可以这样执行。而进一步查阅所有教育法规和文件,却不见对何为应试教育做出精确定义。只是公众普遍认为,素质教育概念,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但两者的关系,是完全对立还是互相包含,一直没有清晰的说法。

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今年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7年-2025年)》中都提到“应试教育”,但具体的表述是“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而不是禁止实行应试教育,这里是把应试教育作为学校的一个办学选择、倾向了。而且,“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的提法也耐人寻味,可以被理解为,有应试教育倾向并没有问题,只要不是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即可。

当法律与国家政策文件,都没有对应试教育进行明确界定时,整个社会和教育界,对素质教育、应试教育的认识也就十分混乱。有人会说,提“必须实施素质教育”,就是明确反对应试教育。可这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把应试教育确定为反素质教育的概念,二是对这一概念有明确界定,没有界定,认为实施素质教育就等于是反对应试教育,这从法理上说不通,而且也很难执行。现实正是如此,有的研究文章将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完全对立,而有的办学者则认为,应试教育也是素质教育,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素质教育。显然,按照这样的定义,即便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素质教育,也不影响实际办学的应试教育,因为各自对素质教育的理解不同,素质教育在现实教育中也变为一个大箩筐,很多传统的应试教育做法套上素质教育概念,就变为“素质教育”了。

这是造成人们对何为素质教育、何为应试教育一直争吵不休的原因。进一步说,如果法律明确什么是素质教育、什么是应试教育,对我国义务教育(基础教育)而言,按照必须实施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也就不该存在是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问题了。因为如果只有实施素质教育是合法的,那实施应试教育就是违法的,何来“充分认识应试教育的政治正确性”这样的提法?这分明讨论的就是违法命题。

二、各说各话的素质教育、应试教育

由于对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教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晰的概念,因此,多来年我国教育界和社会上对这两个概念存在各说各话的情况。

比如,教育界把应试教育定义为:脱离社会发展需要,违背学生成长规律,采取非正常教学手段,以应付升学考试为目的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应试教育显然是违法的,应该叫停和取缔的。但是这一定义,关键在办学行为,而不在于学校追求的办学目标,如果学校的办学价值导向也追求升学率,但是没有采取非正常教学手段,则不属于应试教育。因此,对学校围绕中考、高考而对学生进行的应考训练,教育界人士又将其定性为应试训练,这并不等同于应试教育。

按照以上定义,就不难理解,现在很多地方学校虽然办学追求升学率,强调针对学生的应试训练,可各地教育部门并不认为这些学校在进行应试教育,而认为它们是在推行素质教育。因为按照上述应试教育定义,学校并没有采取非正常手段。而且,按照这种应试教育定义,学校方面也圆满落实了教育法律法规。毕竟所有学校都依法实施了素质教育。

但家长和社会上对应试教育的理解,却不是这样。那些以升学考试为指挥棒,追求学生分数和升学率的办学,也是应试教育,因为其基本价值导向,就是升学、应试导向。正是因为家长和社会对应试教育有如此理解,且这种理解和教育界的理解有十分明显的偏差,因此才会出现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之争。像前不久衡水一中在浙江平湖办分校引起争议,就被舆论解读为“入侵素质教育大省”,言外之意是,浙江的基础教育领域已普遍推行素质教育。根据有关应试教育的定义,浙江绝大多数学校没有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升学率,因此,不能称“应试教育”,也就变为素质教育了。但在大多数民众心目中,浙江的基础教育并没有摆脱应试导向,还是应试教育。

陆建国在他的发言中对教育界对应试教育的定义提出反对意见,他说:“在百度百科上,应试教育的概念是这样的:应试教育是脱离社会发展需要,以应付升学考试为目的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上来就是‘脱离社会发展需要’,然后又给应试教育取一个别名叫‘填鸭式教育’,举例类似制度有:科举制、八股文、文字狱,居然把应试教育等同于文字狱,这简直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他这种说法得到很多人的支持,这是目前教育界内部对应试教育认识模糊、混乱所致。陆建国所理解的应试教育,并不是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的应试教育,而是“以聚焦学生的高考为取向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理念和实践方式”,这和普通老百姓认识的应试教育差不多。但这不是一些教育界人士认知的应试教育,他们最多把这归为应试训练,而不是应试教育。在不同的概念认识上讨论问题,也就如鸡同鸭讲,达不成任何共识,而变为无聊的口水仗。

笔者还查到有学者撰写的题为“为应试教育平反”的文章,这和陆建国称应试教育被污名化是一样的。而实质的问题是,我国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公认、通过法律文本确定下来的对应试教育这一概念的准确界定。具体概念都不清楚,何来有力的治理?

三、法律应明确界定何为应试教育

对素质教育、应试教育的认识混乱,带来各地教育治理的乱象:有的片面以为推进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应试,因而把减少、取消考试、减少作业认为是推进素质教育;有的高喊素质教育,但踏踏实实做的是应试教育。

另外,由于对应试教育存在教育界和家长、社会公众定义的偏差,近年来,教育舆论场也十分混乱。比如,教育部门高调称实施了素质教育,可家长并不买账,但实际上,教育部门和家长所理解的素质教育不是一回事。再比如,媒体对某些学校采取非正常手段实施应试教育进行批评,但得不到家长的认同,后者认为,这和其他学校的办学有什么不同,大家追求的目标不是一样的吗?另外,把针对考试的训练和应试教育区别开,也让公众认为这是掩耳盗铃,说到底还不是追求考试分数?

更重要的是,在这些争吵中,那些真正违规办学、采取极端手段追求升学率的办学却被纵容,在一片推进素质教育的叫嚷中,基础教育的应试倾向更严重,一些学校通过违法办学的方式成为超级中学。

客观而言,我国当前的基础教育,整体就是应试教育导向,这是我国社会必须有的基本认知。教育界如果把应试教育定义为只有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升学目标,才是“应试教育”,而把针对考试进行考试训练,追求升学目标,归为应试训练,认为不属于应试教育,这都是在玩概念,并非治理应试教育的态度,反而让整个教育界对目前的整体应试教育导向麻木。

为此,明确何为依法治教(与之对应的是非法办学),何为应试教育(是违法办学的一种模式,还是学校在依法办学基础上的价值选择),对解决我国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的诸多问题、推进教育改革十分重要。当一些影响基础教育办学的基本概念都模糊不清时,是很难在教育发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教育质量、扩大教育公平的。在笔者看来,我国对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必须做出清晰的界定。

四、几点建言

关于清晰界定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笔者有如下建言。

第一,将素质教育定义为个性教育,即因材施教的教育。真正的素质教育,应该是个性化教育,即针对不同的学生个体,采取适合学生的教育,就是传统的因材施教。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多元评价体系,在多元评价体系之下,学校自主办学、进行多元教育和个性教育,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在多元评价体系中,不是不要考试,也不是不关注学生的分数,而是不把考试、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这就避免了当前素质教育和应试教育的对立。在多元办学中,也不存在所谓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说法,而是给学生适合的教育。

第二,将应试教育导向定义为以升学为办学价值导向的教育,学校整体办学围绕升学而展开,采取升学教育模式。这种办学选择是合法的。在多元评价体系中,一所学校采取怎样的办学模式,要由学校的办学定位、受教育者情况而定,不同学校可以有不同的办学定位和选择。如果所有学校办学都采取升学教育模式,那表明整个基础教育的办学价值追求是应试教育。对此,应该分析国家教育管理体制和升学考试制度、人才评价制度对学校办学价值理念的影响。也就是说,要让学校办学选择多元,必须改革评价制度,这是靠依法治教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三,将所有在办学过程中采取非正常管理、教学手段,追求升学率的办学定义为违法办学,对违法办学进行严格监管。学校办学中有非正常办学行为,伤害学生身心健康,这就不属于应试教育导向,而是违规办学,这是依法治校必须明确禁止的。学校办学必须尊重教师权利、学生的权利,不得侵犯学生权利,这是办学的底线。

按照以上定义,目前教育界人士定义的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实则是违法办学,这是依法治教必须治理的,也是必须禁止的。而教育界一些人士定义的应试训练,其实就是应试教育导向的办学,他们提的所谓的依法治教必须反对应试教育,貌似主张对应试教育进行严厉治理,但实际上是把目前进行应试训练、坚持应试教育导向的教育美化为了素质教育。因为,法律只能治理违法办学行为。笔者所支持的在依法治教基础上,学校自主办学,可选择实施应试教育,是明确把教育界人士所定义的“应试教育”作为非法办学的。

依法治教需要排除掉采取非正常手段办学的违法行为,而在学校合法办学基础上,应试实质是学校的一种办学选择。要让学校有多元选择,而不是集中在应试的一元选择,是我国考试评价制度努力改革的方向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