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案嫌犯交纳巨额保释金后获释,在国外有钱就能随意犯罪?

朱江明
2017-04-19 16:27
来源:澎湃新闻

不久前,据美国广播公司报道,涉嫌谋杀抛尸的美籍华裔女性蒂芙尼·李在加州圣马特奥郡法院获得保释许可,保释金为7000万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4.8亿元。如此高昂的保释金,已经创下了当地法院的历史纪录。在许多国人的认知中,“保释”这个概念似乎仅存在于有关西方国家的新闻和影视文学作品中,在中国并不存在。

在许多欧美电影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节:落入法网的犯罪分子被关进监狱,在缴纳了一笔不菲的保释金后重新出狱,展开犯罪报复……这不禁让人感到疑惑,难道在国外只要有钱就可以随便犯罪?在中国为什么没有这种制度呢?

保释制度的起源

“保释”二字从字面上看就是“担保”和“释放”的结合,其含义便是“被逮捕的人在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后被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古罗马,当时的《十二表法》规定:若被告欲免于原告的传唤,就必须找一有相当财力的保人担保其随传随到;如果原告认为保人的财力不及被告的,则可让被告另行更换。这种制度虽然与当今的保释制度有所差别,但仍有相似之处。

而目前公认的现代保释制度的起源则是12世纪英国普通法。当时在押罪犯如果逃跑,地方郡长就要对此负责,为了逃避这种责任,一些郡长将看管罪犯的任务交给罪犯的亲属或朋友,并让他们保证犯人能够按时出庭,否则他们就要承担责任,而这种“保证”的形式主要是向郡长缴纳一定量的财产。由于当时的法律对郡长的保释权并没有任何约束,这种既减轻负担又有利可图的制度很快在英国流行开来,随之而来的便是诸多的司法不公问题。由于没有硬性规定“保证金”的数量和使用规范,基本等同于一种地方长官可以任性而为的制度。直到13世纪中后期,《威斯敏斯特条例》诞生,才对可否保释的罪名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规定有些罪名不允许保释。到了14世纪,随着郡长的权力逐步转移到治安法官手中,保释制度开始完善,只有经过法庭初次聆讯之后才能确定罪犯是否能保释以及需要缴纳的保释金数额。而在16世纪,英国政府也为属于殖民地的北美地区编写了关于保释的法令,所以美国也有了保释金制度。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保释这项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目前,英国的保释法是于1976年修订颁布的,其中规定:在某人被指控或宣告有罪的程序中,可准许保释;因为某项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罪人可被保释。然而,开头新闻中提到的蒂芙尼·李这样身负命案的犯罪分子都能在交钱后“回归自由”,这是不是对犯罪的一种纵容呢?

保释制度的意义

保释金制度的诞生是为了保护被指控或被宣判人的人身自由,从根本上说是西方国家意识中对人权保护的一种体现。在司法系统中,任何一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是无辜的,而宣判一个人是否有罪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将被告人羁押在监狱或看守所,不仅会影响到被告的个人生活,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更何况如果被告人最后被宣告无罪的话,在宣判过程中将其羁押更是一种人权侵犯。值得注意的是,保释的最基本条件便是担保人能够确保被保释的被告在保释期间能够随时按要求接受法庭的传唤。因此,这样的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告人因为害怕面对指控而逃之夭夭。

对于被告人的保护和惩罚看似是两个极端,不可能同时实现,但是二者都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释制度就是在这两者之间的一个相对平衡点。以英国保释法为例,其规定保释必须遵守三个原则,即保护公众、保护证据、避免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这样的原则保证了被告人的个人利益不会与公众利益冲突;而在美国保释法中,在保释期间逃跑、违反附加条件或再次犯罪的被告人,不仅要被没收保释金或担保物,还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惩罚。因此,保释的原则是以最小程度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并以最大程度保护公众的安全。当然,英美保释制度的改革始终没有停止,不同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仍处于变动之中,这并非意味着保释制度不稳定或不合理,而是司法界对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平衡仍在进行思考和讨论。

当然,保释制度并非只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虽然关于国内的新闻或影视文学作品中很少出现“保释”这个词,但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有一项“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十分相似,但又存在一定的差别。二者最显著的差别就是适用范围——英美法系中保释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件,只有在确认被告人或嫌疑人不会按照要求出庭、可能进一步犯罪或是对证人做出伤害行为时,才会拒绝保释;而相对而言国内的取保候审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规定要严格得多,凡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都不能取保候审。从本次新闻中这个案例来看,由于蒂芙尼·李可能被控故意杀人罪,如果发生在中国基本不可能被取保候审。但在美国,由于蒂芙尼·李与案件中的死者系男女朋友关系,而她此前没有其他暴力犯罪记录,所以虽然涉及故意杀人却可以被视为无其他社会危害性。此外,英美的保释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部门优先考虑的一项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得拒绝,反倒是被告人以及其代理律师有权因被拒绝保释而提起上诉;而国内的取保候审则是由嫌疑人或其家属以及代理律师提出申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在批准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因此,二者的执行程序也有着很大的差别。

保释金的流向以及弃保潜逃

此次蒂芙尼·李谋杀抛尸案之所以成为头条新闻,就是因为其中高昂到史无前例的7000万美元保释金。对此有人好奇,在李上缴这7000万美元后,这笔巨款将会流向何处呢?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嫌疑人在出庭前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并保证会按时出庭就可以被释放,如果嫌疑人按要求出庭,那么当局就会全数返还保释金。当然,保释金并不仅限于现金、银行转帐或者支票,也可以是房产、亲戚的财产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如果被告人在保释期间拒绝出庭或者违反条件,当局可直接没收保释金(如果保释金是以物品形式缴纳,那么该物品则会被司法部门拍卖)并用于追捕罪犯、聘请律师或其他相关开销。而在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中,这项资金被称为“保证金”,如果这项资金因被告人在候审期间有不良行为而被没收,则会上缴国库。那么问题又来了,虽然保释金制度看似公平合理,但是会不会有嫌疑人交不起保释金的情况呢?——毕竟在这次谋杀案中,7000万美元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想都不敢想的巨款。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是英美的保释金还是我国的保证金,其数额都并非固定,司法机构在审查案件中,会根据被告人或担保人的收入或资产等条件以及案件的严重性对保释金/保证金的金额进行决定。因此保释金/保证金的收取,既能够对被告人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又不会使得被告人因无力缴纳而失去权利。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就明确规定:不得对被告人或嫌疑人收取过重的保释金。除此之外,在美国还有一些专门的“保释公司”,只需向他们缴纳保释金的一小部分加上一些物品抵押,这种公司就能帮被告人缴纳全款的保释金以获得保释权。

当然,在保释过程中有一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那就是被告人放弃已经缴纳的保释金而逃避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弃保潜逃。上文中,在没收保释金的条件中就已经提到,如果被告人拒绝出庭,则其保释金就会被没收充公。当然,为了避免犯罪成本过于低下,除了没收保释金外,弃保潜逃还要面临许多严重的后果,譬如当地政府发布针对嫌疑人的永久通缉令或者将其注销国籍。譬如在2014年,香港女子赵丹娜因洗钱百亿而获准以3000万港币保释,这一数额就创下了香港保释金的最高纪录。赵丹娜弃保潜逃后,其保释金就被全部充公,本人也受到了香港警方的通缉。另外颇为戏剧色彩的是,如果在美国通过保释公司获保后弃保潜逃,嫌疑人除了将受到警方通缉外,还会受到同样被罚款的保释公司雇佣的私家侦探或者赏金猎手的追捕。除此之外,一些赏金猎人专门负责追捕弃保潜逃的犯人,因为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任何人抓获弃保潜逃者,都会获得保释金的一部分(10-20%)作为奖励。可以想象,如果蒂芙尼·李弃保潜逃的话,恐怕全美国的赏金猎人都会锲而不舍地追杀她到天涯海角。

    校对:施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