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代孕早产儿遭拒收,检察日报:代孕问题法律不应模棱两可

王心禾/检察日报
2017-03-30 09:30

3月26日,自称是代孕妈妈的谢丽(化名)向记者报料称,由于代孕过程中早产,客户拒绝接受婴儿,她无法拿到和中介约定的报酬。且因为住院登记时使用的是客户的信息,她也无法办理出院手续。28日,代孕中介回复记者采访时称,会支付早产婴儿的治疗费用,并补齐代孕妈妈的报酬。医院负责人则表示,代孕妈妈可以出院,但婴儿康复后必须转交给代孕妈妈本人。

现阶段,代孕在我国仍处于法律禁止状态,违法代孕事实上成为一个地下产业。法律上的禁止和现实中的需求,让代孕事件中的代孕者、委托者和孩子三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保障。主人公谢丽的尴尬,让关于代孕的法律问题再次凸显出来。对此,法律应当积极、正面地回应现实需求。

关于代孕应不应当合法化的问题,一年半前,曾有一次比较密集的讨论:2015年12月卫计委公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关于代孕有一条:“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此一刀切的禁令,在当时争议很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该条款被删除。在当时,立法机关选择删除有明智之处,但暂时的回避,无法解决现实中的迫切问题:对代孕,法律要么允许,包括一定条件的允许,明确条件以及权利、责任和义务;要么禁止,健全监管和惩处机制;唯独不能模棱两可,那样只会造就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

目前关于禁止代孕的明确说法,仅来自于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部门规章第3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违反该条的惩处对象界定在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的惩处类型是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至于涉及什么罪名,亦没有指明。这是关于代孕的全部法律规定内容,除此之外的法律问题,目前都没有言及。这显然远远满足不了现实中的需求。

现实中关于代孕产生的纠纷,已远不止谢丽这一类,还涉及到监护权、抚养关系和探视权纠纷、因代孕产生的债务纠纷、代孕协议引发的诉讼、名誉权诉讼及有关刑事责任。明知违法却商业化操作的代孕中介,亦鲜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警示。而相关人员的权益也没有法律保障,比如代孕中的代孕者、中介机构和委托者之间形成了多重法律关系,其中哪些是合法利益、该如何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具体情形及如何承担,都需要明确和细化。还要看到,代孕生产的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的监护权、父母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法律正面回应,比如商业代孕中的谢丽,一旦客户不接受可能有健康风险的婴儿时,这些婴儿会被中介怎样安置,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容不得法律和监管回避。

(原题为《代孕问题,法律不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