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标准:避滥用“执行不能”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7-01-20 08:35
来源:澎湃新闻

如何判断法院是否“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的具体评价标准正式出炉。

1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涵盖230余项具体指标,以此全面考核各级法院执行工作。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法院要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为客观评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的如期实现,最高法决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承担此次评估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有“四个基本”工作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针对上述四个目标,评估指标体系将对法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加大宣传、争取地方支持等在优化外部执法环境方面所作的努力进行间接评估;就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时间期限设置评估指标,对执行行为的撤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和国家赔偿情况予以量化评估;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从认定、告知、裁定、事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系统评估并设置实际执结率、个案执行到位率、执限内结案率等评估指标。

“有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债权人拿不到钱,不是因为法院执行不力,而是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课题组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并非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的,“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区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为此,指标体系严格限定了“执行不能”的认定程序,避免“执行不能”滥用。但同时也要求不唯结果论,“不能因个案没有执行到位就一概否定法院的执行工作。”

在全国人大代表李扬看来,强制执行不是万能的。“有大量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僵尸企业’或确实家徒四壁,没有偿还能力,法院用尽办法也找不到财产。” 李扬认为,这一情况下,不能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关键要看法院是否尽力执行,法院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和理由,形成公信力。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惠珍也认为,“无财产执行”案件虽然也属于执行难的范围,但解释清楚后当事人是可以理解的。遭受质疑最多的是“无财产执行”的认定标准不严格、不统一,“上述指标体系用严格的程序制定了‘无财产’的甄别标准、无财产执行案件的退出、管理及恢复机制,有效解决了此问题。”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