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企员工持股试点首批名单4月确定

澎湃新闻记者 戴高城
2017-01-19 20:29
来源:澎湃新闻

1月18日,上海市国资委、财政局、金融办、证监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员工持股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1月19日,上海市国资委组织了专题培训会,据一位参会人士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上海市国资委要求各企业集团、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在2月2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上来,最终名单会在4月份公布。

非公资本持股不低于10%

根据《实施方案》,上海将遴选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试点企业条件包括:主业应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营收和利润90%以上应来源于其所在出资监管机构一级企业的外部市场;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健全,董事会运作规范高效等。

《实施方案》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比例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

《实施方案》特别提到,市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金融、文化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田志友博士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分析,总体看,这份方案是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133号文”)框架范围内的一次细化和落地,且重点针对的是首批试点的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和规范,在涉及持股员工条件、持股人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股权流转等核心问题上,将会严格遵守133号文件。

相比较国务院国资委的“133号文”,田志友认为,《实施方案》还是有颇多看点,比如其认为,本次实施方案的发文单位为上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上海证监局四家单位联合发布,这也意味着该方案的适用范围将覆盖到市/区属国企、金融类国企,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田志友还认为方案更具本土性。如133号文件规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而在本市《实施方案》中则明确规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同时,该《实施方案》在申请企业需提交的附件材料方面,除试点方案、市场化业务发展的书面承诺外,明确规定了需提交“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举措、人员配置等情况”方面的证明材料。

此外在试点“禁入”方面,相比133号文件,本次《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考虑到首批试点从方案设计、提交到正式实施、效果总结,至少需要一年以上时间,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意味着2017年-2018年上海在推进员工持股方面将更加谨慎,不会大面积铺开。

另外在试点企业数量方面,本次《实施方案》严格按照133号文件的规定,遴选5-10户企业进入首批试点。而且,根据该方案,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均有可能入选首批试点。考虑到上海作为国资国企重镇,特别是拥有70余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体量,5-10户的首批试点数量相对保守。

最后在推进流程上,田志友认为本次《实施方案》重点对企业申请、试点条件初步认定、试点企业名单确定、组织实施、备案报送、跟踪检查等全过程,进行了细致规定,规范性与可操作性非常强,这将有助于后续试点工作的有效推进。

田志友还表示,尽管总体看该《实施方案》是对“133号文”的重申和细化,但深入剖析《实施方案》的中条款要求,在具体环节上也不乏突破之处。

比如在有资质入选首批试点的企业条件中,并未明确否决“出资新设”型企业和拟混改企业。

如在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规定中,提出企业需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及运作情况、股权结构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情况(总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出资新设方式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可不提供)”。

又如在“组织实施”环节,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混合所有制改制同步开展员工持股的,员工持股入股价格应与非公资本实际入股价格一致,且不得低于评估值。”这两项规定,为后续扩大试点范围保留了余地,并非只有混改之后的国企方能进入试点。

上海或试点10家

据一名参加培训会的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按照他的理解,首先5-10家试点数量在全国来说是统一的,之前上海市国资委也想多搞几家,还特别请示了国务院国资委,但国务院国资委对此次试点工作要求特别严格,并没有批准上海的请求,其预计上海最后试点企业会是10家。

而对于哪些企业符合试点要求,上述参与人士表示,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本次入选企业会在市属二、三级企业、区属一、二级企业、市管集团、委托监管类企业(文化类、金融类)中产生,而这些企业中还要符合是竞争性企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超过10%等条件。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