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土委:商品房和公寓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

澎湃新闻记者 范瑟
2017-01-19 18:31
来源:澎湃新闻

1月19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微信号发布了关于《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告,《细则》规定商品房和公寓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

《细则》明确,拟申请预售项目属首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周边无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可参照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拟申请预售项目属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价格。

另外,《细则》还规定完善预售价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制度。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深圳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上调备案价格的变更手续,各管理局不再办理相应上调价格系统数据修改的有关手续,下调备案价格也需有度有节奏开展,不得短期内大幅度下调,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业内人士指出,该政策的出台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相关物业的报价,以稳定价格和市场预期。“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就意味着今后深圳的商品房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房价总体会是和当前走平,政府希望通过压低成交价格从而影响买家心态达到稳定楼市的目的。”

有房企人士则表示,开发商在这样的政策下可以选择将项目推迟入市,不过这也要考虑到房企的资金链问题。

上述提到的《若干措施》即2016年10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规划国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第五条提到加强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管理。

《若干措施》中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销售价格的指导,对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的,市场监管和规划国土部门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主管部门实时监测销售行为;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且不接受主管部门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立即停止网签并责令企业整改。

此次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根据《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于近期拟定并实施了《商品住房和商务预现售价格管理操作细则》。

此次《细则》也对深圳市的现房销售进行了指导。《细则》指出,对于已批预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转现售的,套房备案价格仍按预售申报价格确认,备案价格继续通过系统对外公示。对于未办理预售直接办理现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登记中心要在项目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和分证变更登记之后,告知开发企业携带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和分户表等材料并至少以栋为单位到项目辖区管理局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未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的项目,不得开通网签现售合同权限。

深圳中原一中介表示,深圳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个月市场还是比较活跃的,预计2017年房地产市场还是会有比较好的行情。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12月,深圳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同比涨幅为23.8%,环比涨幅显示下跌0.4%。

以下为《细则》原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4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6〕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现售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售价格管理

(一)建立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预售审批预审查制度。我委各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前,需对拟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资料进行前期审查,对项目的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按照《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拟申请预售项目属首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按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大于144平方米三种类型计,以下同)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周边无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可参照周边同类二手房价格(二手房价格由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提供或由申请企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拟申请预售项目属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其户型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价格,如前一期销售的项目无同类户型或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可参照周边同类同户型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

我委各管理局对拟申请预售项目的申报资料和价格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将项目有关情况按规定格式报委员会,预售受理时间由委员会按照前期已报预售计划做全市统一调配,房地产业处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做好预售项目的高低搭配工作。

(二)完善预售价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制度。预售价格备案仍按当前操作的程序办理,各管理局在办理预售审批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上调备案价格的变更手续,各管理局不再办理相应上调价格系统数据修改的有关手续,下调备案价格也需有度有节奏开展,不得短期内大幅度下调,防止房价大起大落。

二、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现售价格管理

(一)做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现售价格指导。

对于已批预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转现售的,套房备案价格仍按预售申报价格确认,备案价格继续通过系统对外公示。

对于未办理预售直接办理现售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登记中心要在项目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和分证变更登记之后,告知开发企业携带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和分户表等材料并至少以栋为单位到项目辖区管理局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具体标准参照预售项目预审查制度);信息中心要及时将现售的套房数据导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各管理局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后将套房价格录入系统并对外公示。未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的项目,不得开通网签现售合同权限。

对原属自用性质的住房或商务公寓项目,通过补缴地价等形式入市现售的,登记中心要在项目换领商品房性质不动产权证书完毕后,告知申请单位携带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和分户表等材料到项目辖区管理局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具体标准参照预售项目预审查制度),项目成栋的需以栋为单位申请办理,项目不成栋的需一次性办理;信息中心要及时将现售的套房数据导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各管理局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后将套房价格录入系统并对外公示。未申请办理现售价格指导手续的,不得开通网签现售合同权限。

(二)商品房现售价格备案。目前,我委正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商品房现售价格备案事宜,在未明确相关程序之前暂不要求企业办理商品房现售价格备案手续。

三、带精装修交楼项目价格管理

对于带精装修交楼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项目,各管理局在办理预售或现售预审查时应指导申请企业将装修成本从申报价格中剥离,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要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增加相应补充约定,明确合同价格和不动产权登记价格不包含精装修成本,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强制搭售或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