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男子兜售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内含四氢大麻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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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9:16

近年来,

电子烟作为香烟替代品,

逐渐受到烟民的青睐。

但有一些犯罪分子却利用网络平台

贩卖起一种“上头电子烟”,

它们虽然外观和普通电子烟并无差别,

却是一种新型毒品!

无论是卖家还是吸食者,

都已触犯了法律!

日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5岁的曾某大专毕业后在“XX酒吧”工作,2020年7月22日晚,他在“XX酒吧”办公室以230元的价格将1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含烟管)通过吸毒人员黄某贩卖给了另一位顾客陈某。半个月后,他又卖了0.5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给黄某。

不久,吸毒人员程某也成为了他的常客,8月6日-9月16日,他先后5次贩卖电子烟或电子烟油给对方,里面均含有四氢大麻酚。

9月18日,曾某贩卖10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给肖某,收取了300元定金。当肖某到长沙指定交易地点准备拿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包裹内发现电子烟杆一支、烟弹一支,还有2个塑料瓶,上面标着“橄榄油”。经鉴定,里面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

据媒体报道,“上头电子烟”销售方式隐蔽。

根据肖某的供词,当天上午10点,曾某在家中被岳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依法扣押电子烟管一支、烟管充电器两个、电子烟油两盒。

据曾某供述,2020年7月至9月间,他多次从许某(在逃)处以80元-100元每毫升不等的价格购进约140毫升含有四氢大麻酚的电子烟油,后按照1:1的配比进行稀释,再以160元至200元不等价格在其工作的“XX酒吧”兜售给酒吧消费的顾客和吸毒人员黄某、刘某、蔡某、程某、任某等人,共计获利四万余元。而四氢大麻酚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系毒品。

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其他少量毒品,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月1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起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属于贩卖毒品行为,吸食此类电子烟油,属于吸食毒品行为。

据了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虽外表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植物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原题为《警惕!岳阳一男子兜售“电子烟”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责任编辑:崔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