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为何定6岁?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6-10-31 11:05
来源:澎湃新闻

尽管在一审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定为6周岁提出了一些意见,但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显示,这一规定未作改动。

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到六周岁。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苏泽林均指出,六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许为钢建议保持现有十周岁规定不变,苏泽林则建议,要么保持不变,要么就降低到八周岁。

不过,在草案二审稿中,这一年龄下限标准未作调整。

“我们专门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并进一步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继续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主要考虑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认为,这也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国要采取措施尊重和保护儿童的自我意识。一些国家和地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或七周岁,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规定未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最后表示,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对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就是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变化,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刑事领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