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之思:中国妇女还想要什么?
“反家暴法里,有没有提及婚内或离婚后抢夺孩子、藏匿孩子也属于精神暴力之一呢?”12月27日11点多,我收到微信,发自上海的一位年轻女士。下午新闻报道,经过10多年的千呼万唤,中国反家暴法终于通过。
可以说,反家暴法是中国历史上头一部由妇女提出、妇女NGO首倡、妇女界协力促成的法律。1990年代后半期湖南的妇联维权干部率先催生地方政策法规,2003年民间机构反家暴网络、2008年全国妇联先后起草的立法建议稿,相继提交给立法机关。反家暴网络2010年又通过人大代表提交了更新后的立法建议稿。
反家暴法,能如何帮到我?妇女想要的反家暴法,是现在这样的吗?那位女士深夜微信提出的,其实是这样一个问题,而对这个问题,只有部分答案。
是,这是妇女想要的反家暴法——家庭暴力,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它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中最广泛、隐蔽和难以被问责的一种。这部反家暴法,强调了国家的义务和职责,而改掉了之前标配的大而化之言语,如“全社会”。开宗明义,第一条的立法目的表述,将之前草案中后置的表达提到句首:“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总则中,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清晰表达:“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责任的思路还体现在其他有关条款,如经费保障……
这部法律还给出了妇女想要的:明文列举一些精神暴力形式,纳入共同生活者,警方出具告诫书、法院签发保护令,政府提供庇护场所,增加了媒体、残联、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角色,强调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尊重隐私……
不过,这部法律还不够强大、不够周全,它将一些本应该保护的人,排除在外。这就是那位女士深夜微信所提问题中没有答案的部分。她争取到以离婚终结了一段有暴力的关系,但她和幼儿却已分离有年,即使法院判决她直接抚养幼儿。为了见孩子,她去找前夫,却被暴力相待。强行分离母子,对她和孩子,都不啻是暴力行为。而这样的故事并不少见,如最近再次曝光的央视体育频道主持人柴华北的所为。
另一个最近的极端例子,是2015年12月1日,四川沐川县一位年轻的女教师,被追求未得逞者在光天化日之下杀害,等待施暴者的,也将会是严刑。这是反家暴法没有纳入的情形。不同意某人死缠烂打的追求,被胁迫保持关系,要中断则遭反复骚扰或报复,同学、同事、邻居、雇主看似都爱莫能助。因为,那既不是共同生活关系,更非家庭成员。如果没有一个全面实用的反家暴法,更多的女性还会受害,更多的施暴者不能悬崖勒马,这样的悲剧还会不断被酿成……
还有一些方面,刚刚通过的反家暴法,和妇女想要的,有或长或短的距离。
首先,法律缺乏多机构协作的规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只是办公室设在妇联的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它缺乏必要的权威、机制、人力来承担这个重任。没有多机构协作的框架,只是各自为阵,是无法统筹解决牵涉众多部门和方面的家庭暴力问题的。
其次,这部法律没有提及受家暴影响者所需要的一些关键支持和服务,如临时生活帮助之外,受害人在住房、就业、儿童就学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在这部法律中是缺席的。证据方面上,通过的文本删除了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内容,以及法庭代为查明职责。这样,在受害人由于多方面的弱势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时,能否得到协助,则是一个问题。
此外,一些关键机构在反家暴法中没有角色,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遗漏,乡镇政府只明文规定了预防的任务。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角色仅仅是批评教育,显然力度不够,其实,用人单位有义务也有必要对机构中的家暴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对施暴人可以有一些惩罚和处分。
法律还去掉了草案中对医疗机构业务培训的内容,而很多情况下,医疗人员是受暴人首先甚至唯一接触的外人,医疗机构有强制报告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没有业务培训,很多医护人员是无法识别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疑似受害人的。如对一个频繁做人工流产的女性,不经培训,很少会有医护人员意识到这可能是家庭暴力的结果,意识到这名女性在性、身体和精神各方面的自主权上可能是受胁迫、控制和侵犯的。
反家暴法在一些地方也比较模糊,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保护令,公安机关从缺席到出现,这个条规比之前的草案有进步。但是协助执行的说法,则可能成为不作为和推诿的理由,影响法院签发保护令的动力,影响保护令制度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实际效力,让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总之,这是一个我们争取已久的法律,这是一个妇女迫切需要的法律,这是一个令人喜忧交集的法律,这是一个需要广为宣传、多加运用、继续完善的法律。它的通过是妇女权益保障和性别平等的一个巨大的里程碑,它的实施和完善,则是我们需要铸就的下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