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之变丨网络媒介的暴力:我的形象还属于我吗?

余一文
2021-07-08 11:23
来源:澎湃新闻

在社交媒体上,私人与公共、虚构与现实之间的边界愈发模糊,网络媒介比精神分析的躺椅更能煽动人“不加评判地说出你脑海中的东西”。东浩纪把这称之为“公共意志2.0”(general will 2.0),网络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卢梭疯狂的梦想:将每个人自身最私密、邪恶的一面都作为“公共意志”。存在于虚构世界的想象坍塌到现实的层次上,侵入这一个自我的同一性,要取代这个现实的我的存在,迫使现实中单一的我对网络上“多重”的我负责。这种暴力对于直接作用于身体或精神的暴力更为复杂。

这意味着,过去建立在内与外、私人与公共之二分的公共意志失去它的基础了。

作为公民权利的肖像权的出现,和摄影技术诞生、图像可以被复制的媒介环境息息相关。近年,随着各种图片编辑和“换脸”软件的成熟,在网上分享照片的人越来越多,关于肖像权的纠纷就不绝于耳。我们随处可见把名人甚至普通人的形象制作成表情包在网络传播的“擦边球”式的娱乐,当然也有一些冲击着伦理和法律边界的行为:比如在色情网站中开始有一些“换脸”的操作(比如把色情影片的女主角换成名人),更有甚者有些严重侵害到当事人名誉和生活的违法行为。一方面,我们沉溺于技术带给我们的形象的狂欢中——自拍、P图、换脸、套皮,用形象来传达情绪、讲故事、娱乐社交,另一方面,我们又产生自己的形象被别人所“利用”的焦虑,没有什么能够保证那些在网络中的形象不被“二次加工”——以形象的“主人”意想不到的方式。

我们和自己的形象是什么关系呢?或者更广义地说,当我们在网络上以虚构的“形象”生活时——包括头像符号、说话风格、性格特征等虚拟形象,我们与它们的关系是什么?我们对这些形象所拥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被网络媒介改变了吗?

现实与虚构,原作与同人

为了思考现实中的人和虚构性的形象的关系,我们最好先去了解互联网普及后所诞生的一种新的文学体裁:同人文学/二次创作,及其与原作的关系。

同人文学的特点就是依附于某部原作的世界观和角色,喜爱这部原作的读者自己开始围绕着原作的角色(尤其是他们喜欢的角色)进行二次创作,因为自己喜欢那些角色,所以想创作出原作所没有的故事,实现这些角色间未被实现的可能性。不意外地,同人文很大一部分是有情欲描写的,尤其是在原作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呈现的,那些“不可能”的性爱在同人创作的新的次元中被实现了。在男性向的同人里面,常常可以看到原作中的女性角色的裸体和性爱场景(通常是和异性角色),她们可能表现得非常“淫荡”,哪怕原作是世界观严肃的作品;在女性向的同人里,往往可以看到男性角色之间充满情欲的亲密接触,男性侵略性的特征有时候被弱化,变成“男妈妈”一样的温驯的形象,哪怕这和原作的角色设定不一样。

在同人创作中,原作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被二次创作者的目光所消解,原作的价值、信仰甚至事实都可以作为一种虚拟性而被悬置,把它们看作可以随意复制、改动、再创作的素材。但是,也会有“原作厨”(执着于原作世界的粉丝)觉得受到了冒犯,发起抵制二创的倡议。而近年来,同人文的对象已经逐渐超出了动漫、小说等这些虚构人物,也有以现实生活中的公共人物(明星、偶像、历史政治人物)为题材的同人文。那些在现实中存在的人物也变成了可以被二次创作的“角色”,有跨越次元发展新故事的可能,这遭受到更多的质疑和反对。2020年最大的同人论坛AO3也因为有人觉得某些二创冒犯到了自己喜欢的角色而遭到投诉,然后遭到了封禁。

难道这不类似于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对抗吗?其中一方主张言论自由、创作自由、表现自由,而另一方觉得这些表现冒犯了自己(的性别与性取向、阶级、种族、宗教信仰等等)。它们都处于原作(一元的、封闭的宇宙)和二次创作(多元的、开放的宇宙),或者说原作世界的“原住民”和和二次创作的“游客”的张力之中。

一开始所说的“肖像权”和广义的“名誉权”也是用来保护“原住民”的法律,这被作为人权之一对待,针对“形象”的“二次创作”在法律上就等同于造谣诽谤。但是,在形象可以大量复制、改造、传播的互联网语境中,这种人权的基础似乎变得成问题了。

俄狄浦斯不在线?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网络环境中,父权带来的压抑被大大弱化,人人都可以搜索到自己想看的影片,说自己想说的话,制作自己想制作的东西。在网上人们与欲望客体的关系不再像神经症主体那样是“俄狄浦斯”式的,即不再有强大的律法去禁止、调节主体与其欲望客体的关系。

网络环境的去父权化的另一面就是主体在上网的时候仿佛不需要是一个近代启蒙式的主体,即“为自然立法”、为自己的言行的公共性负责的主体。在论坛、微博等各大社交平台上,大量匿名的信息在流通,发送这些信息的主体仿佛不需要负责任。这种巨大的、匿名的享乐促发了一些创造性的行动,可以在虚构中实现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东西,同人创作就是这种媒介环境的产物。同人作者并不像传统作家那样凭借写作获得社会地位,而是更单纯地享受创作和被阅读的快乐。同人创作并不志在反映社会或介入社会,因为作品中的虚拟性始终优位于现实性(和网络的气质一致),同人创造了多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现实,它们并不受现实世界(包括在现实世界里的原作)的种种自然规律和伦理的桎梏。同人中的“角色”也不同于传统文学中的“人物”,后者只活在原作的世界里,而前者可以穿梭于不同的世界之中,发展不同的故事。

然而,上网的主体还有一个性冲动的、并且会感觉到痛苦、会面临死亡的身体,也受着现实世界的种种象征规则的桎梏,逃向网络并不能克服自身存在的有限性(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是“在世界中的存在”、“向死而生的存在”)。或者说,正是现实中受到的限制太多,这些冲动才会登载在赛博的空间上,寄望于虚构性能够“治愈”现世存在的有限性。Cosplay、同人创作这些活动都是尝试超越自身存在的有限性的尝试,前者试图将穿梭于不同世界的虚构角色“下载”到现实中的身体上,后者试图将现实中身体的冲动“上传”到虚构的多重世界中。

来自有限的主体的冲动在网络媒介中以一种“无头”方式实现,来自每个独特的人的冲动通过网络媒介被复数化,变得仿佛与自身无关,变得自身无需为此负责,变成了一种在改写固有的世界(“原作”)的同时,自身也在被改写的可能性之中,在这种热情澎湃的创造性之中,避开了作为一个有限的主体的死亡和责任的问题。

内与外,私人与公共

现代律法只能作用于可见的东西,即只能作用于作出行动的身体(与基督教传统中作用于灵魂的律法不一样)。法律讲究可见的证据,要在法律意义上进行定罪,需要种种证据表明一起罪行和一具独有的身体的行动有关。这其中的假设是:一个人拥有他的身体,对身体的行动负有责任(暂且抛开有残障的人不论),而这个身体是不可以被复制的、只属于这一个自我的,一个外部的身体服从于一个内部的灵魂。

在历史的现代化进程中,内部的“灵魂”从外部的身体那里获取过一些自由——不只是看不见的灵魂,连作为灵魂的表象的思想和语言也有了自由表现的空间。在思想和艺术的领域中,人可以创造出一些在外部世界中不被允许的表象,可以在一个“半虚构的”领域中创造出既不善、也不恶的东西。话语和思想有一个可以自由嬉戏的空间,这个领域可以免于遭受律法的禁止,因为律法只禁止、惩罚外部的行动。这种内与外的二分也对应着私人与公共领域的二重结构。

精神分析学也是在这个现代化的浪潮中诞生的,这门学科发现了人类主体看不见的内面。在精神分析的创建者弗洛伊德所生活的维多利亚时期,性道德森严,性幻想连出现在头脑里也是可耻的,但是精神分析发现了在外部(意识层面)被禁止的东西,经过压抑后在内部(无意识层面)继续运作。在经过了性解放浪潮的现代,性从森严的戒律中被允许释放到了较为表层的位置,各种淫秽的性幻想被允许出现在意识层面,各种色情制品出现在了市场上。大部分的现代人都怀有这样的道德常识:具有冒犯性的性幻想是可以的,和少数不会被冒犯到的朋友交流性幻想也是可以的(位于内部),但是将一些幻想付诸行动是不行的(位于外部)。前现代和现代的结构里,内部的私人领域和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严格区分是自然而然的,仿佛有一个看不见的上帝作为担保着。人们可以在心里做一个厌女/恐同/种族主义者,但只要清楚那只是自己病态的感觉、不适合公共场合表达、不能对公共政策造成影响,那就不用有道德负担。一个内心歧视女性但却有良好公共理性的人也可以和女性并肩争取她们的权益。因为他可以凭借理性设想,他也可能会生来就是一个女性,他也可能会被自己歧视,所以这种歧视只不过是一种病态的感觉。

但在今天的媒介环境下,内部和外部的界限被模糊了。一方面,在现代的结构中属于内部的东西会被当作外部的行动去审判。人们不再满足于一个人在公共领域上是个正人君子,还要通过他生活中的种种痕迹,检验他试图隐藏的内心隐秘的欲念是否道德。一些网络圈子里会发生这样的事:某个学识出众,有“意见领袖”气质的人的私密聊天记录被曝出,内容是他和对象聊天时展现出的性癖,当事人借此谴责他支配性的性癖带有“父权”特质,与他公开说的反父权思想不一致。最私密的欲望的表达被误配到了公共的政治立场,被当作公共事件来审判。这种事件或许可被放到女权运动的延长线上,声称“私人的就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私人生活是检验政治立场的试金石。这仿佛意味着社会政治的纽带不再像现代的那样是以共同的理性观念为基础的,而是以共同的非理性享乐为基础的,你享受“性爱”的方式(包括聊天调情的方式),你想隐藏的秘密,而不是你的理性观念,决定你“本真”的政治立场。网络中留下的种种记录让这些秘密无可遁形,你所有的内心秘密都不知不觉地被记录在互联网中。也就是说,本应存在于主体内部的东西被直接作为了律法所审判的对象。

而另一方面,在现代结构中本来属于外部、公共的领域,在今天的媒介环境中又渗透了本属于内部、私人的东西。网络环境允许甚至煽动人去作出非理性、个人化的表达,对于公共议题可以在过脑子(如考虑公不公平、会不会伤害到人)之前不负责任地先顺着情绪骂几句脏话。“理中客”、“外宾”这些词也许只有在网络的舆论环境中才能出现的,这些词的出现投射出了普通网民对现代精英话语的厌恶,后者长期压抑了人们直接的情绪。这些词所隐含的诉求是面对创伤事件时应激的情绪表达也应该是被允许的,那种应激性的创伤也是不能被掩盖的真相。于是由情绪驱动的仇恨言论大量匿名地或半匿名地(用账号代表自己)倾注在网上。言论的自我审核,即判断“内部”的欲望和观念是否适合在“外部”表达的过程被弱化了,冲动以“本真”的方式不加修饰地出现在网络中。

公共的(政治的)领域——经过深思熟虑、除去个人感性因素之后理性进行的议论,和私人的领域——可以顺从个人的感性不负责任地即时发表“nmsl”等非理性的吐槽,两者被压平到同一个平面了。混杂的民意不再被“理中客”的专家所代表,而是两者处于同一个平面内角逐。即使是那些平时最见不得人的阴暗想法,也能在网络的空间被允许出现,甚至被煽动去表达——哪怕这些想法的公开可能会让别人觉得不适。网络媒介比精神分析的躺椅更能煽动人“不加评判地说出你脑海中的东西”。东浩纪把这称之为“公共意志2.0”(general will 2.0),网络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卢梭疯狂的梦想:将每个人自身最私密、邪恶的一面都作为“公共意志”。

这意味着,过去建立在内与外、私人与公共之二分的公共意志失去它的基础了。在这个时代,弗洛伊德意义上的神经症大幅地减少,或许有一个原因就是人们不再需要用普遍的道德律法将私人的、病态的思想压抑到无意识层面,而是直接以匿名的方式倾泻(或“泄漏”)在互联网上。但是,这并不一定带来某种道德意义上的解放,因为这也意味着无处可藏的秘密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遭受到严酷的批判。现代意义上有内面的人类消失了,因为一切都很容易暴露在网络的监控中。

更加诡异的是,网络可能比我更了解我自己。在作为现代性典范的精神分析里面,分析师会被寻求分析的人认为是一个“假设知道的主体”,分析师这个关于人类欲望的专家能解释出一些分析者深处的秘密。但是网络的“了解”并不是这样的,不是对于一个单一的、独特的主体的理解,而是对于可以复制、改编、添油加醋地“二次创造”(比如通过修改图片和剪辑聊天记录来“再创作”一段故事)的对“角色”(而不是主体)的了解。这种修改甚至能创造出一种欲望层面上的真实效果,比如说虽然通过剪辑照片和聊天记录污蔑了一个人,虽然当事人事实上并没有做过这种事情,但是并非完全没有这样的欲望,或至少这种欲望的可能性被看到了。与其说歪曲事实可怕,不如说虚构里面的真实效果让人觉得“诡异”(uncanny)。

误配的焦虑

在虚构和真实的区分不能被保证的时代,诡异是非常常见的情感。按照弗洛伊德的定义,诡异诞生于“应该消失之物突然出现”之时。在网络的虚构环境中,每个人都有复数的形象——无论那是自己的照片形象、头像、说话风格等等,那是我们在网络世界中的多重的“分身”(double),它们一般来说都是受自我所控制的。但诡异感发生在这些分身自己“动”了起来,不受自我控制的时刻,也就是说,分身成为了他者“二次创作”的素材,被误配到现实世界中,对现实中我的存在进行审判,或需要承担某种责任(比如说有人拿自己的照片去编故事,或者拿别人的照片编故事产生了纠纷)。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现象,所有历史时期的人类都可以凭借想象力去“创作”与他人的故事。但在网络媒介下,这种创作不只是一种处于绝对内在的想象。当人们生活在屏幕-网络上的时候,内外的分界就变得模糊,人就不得不直面内在之物被误配到网络的公共环境中、造成现实影响的可能性。本来位于与自我不同世界的分身突然对存在于此世的我造成了威胁,存在于虚构世界的想象坍塌到现实的层次上,侵入这一个自我的同一性,要取代这个现实的我的存在,迫使现实中单一的我对网络上“多重”的我负责。这种暴力对于直接作用于身体或精神的暴力更为复杂。

可以说这种诡异感的内核是一种难以明状的焦虑——我们应该在精神分析的意义上严格区分恐惧和焦虑:恐惧是对某个明确客体的恐惧,所以恐惧会让人倾向于躲开恐惧的客体,比如当一个人恐惧在网上说的东西影响到现实生活的时候,他可能倾向于不这样做;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人们更多的感受到的是焦虑而不是恐惧。焦虑没有一个明确的客体,根据精神分析家拉康的定义,焦虑产生于担保确定性的大他者的缺席:没什么保证虚构和现实之间的严格区分,没什么保证虚构的世界中看起来“自由”的嬉戏不会成为律法领域中的“行动”——比如说在网络上的一句无意的口嗨给别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或者是自己上传到网上的素材以最不想被看见的方式被用作“再创作”。因为焦虑源于一种难以明状,存在论意义的不确定感,和面对恐惧时不一样,面对焦虑时人不一定会抑制自己的行动,为了消除不确定性,反而可能会将自己投身于行动,往往这时候暴力的行动就会发生,甚至在行动者还没知道后果的情况下。当他们作为匿名的主体做的事,被要求以他们的象征身份承担起责任时,他们往往会极其不知所措。对于这种由焦虑推动的犯罪行动,由重刑来威慑往往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们在行动的时候也并没有计较利害得失,他们在焦虑中并没有自觉自己的身体在做一些需要负上责任的行动。

随着网络的“分身”的“多”取代了现实中的身体的“一”,在网络中责任和死亡的重担仿佛可以被回避,内部与外部、公共与私人、虚构与现实之间界线失去了担保,谴责、禁止、惩治对于预防犯罪的效力或许已经不如往日了。尽管“创作自由”不能成为最终的立足点,但网络环境下的创作确实为欲望提供了某种出路,这不只是一个个人的出路,或许也指向着这个时代的集体性的新可能,一些不需要排除“肮脏的”、不成熟的、令人难堪的“公共意志”的诞生,以及发明出我们迎接这个新生儿的方式。

    责任编辑: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