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紧锣密鼓:注册制改革后IPO还要“审”

澎湃新闻记者 忻尚伦
2014-07-30 07:30
来源:澎湃新闻

《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对于“中国式注册制”的审核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目前仍在讨论。寇聪 澎湃资料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今年12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接近修改起草小组人士透露,《证券法》的修改稿将在今年年底进行“一审”,计划争取明年6月份过“三审”。此前的5月,证券法修订起草小组已将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

        根据中国的立法程序,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才能最后获得通过。

        此次《证券法》修订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对IPO(首次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引入、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旨在尽量淡化监管裹挟的空间。不过,一名参与新法修订的专业人士说,对于“中国式注册制”的审核人,目前仍在讨论——“证监会还是交易所?或者是新成立第三方独立的审核机构?”

        《证券法》上次修订已是9年前。

 “一审”前的攻坚战

        据了解,为《证券法》修订,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一个协调机构。由中国证监会牵头,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为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发改委、财政部、一行三会、国务院法制办的部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注册制改革。除此以外,证监会系统内也搞了个领导小组。由姚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注册制,作为一个具体问题,怎么会提得那么高?因为它是一个动一发而牵全身的事。”一参与新法修订的监管层人士说。

        据介绍,今年5月份,新《证券法》的具体修改稿移至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打响“一审”前的最后攻坚战。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专门成立的修改起草小组,经起草小组的全体会议进行修改和论证后,正式递交草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程序。

        一般来讲,“一审”和“二审”的过渡期间,新法草案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递交人大财经委之前,已经前前后后修改了好几稿。”上述人士称,现在人大财经委修改起草小组具体人员组成也还是以证监会为主。“现在每周仍要召集小组成员召开数次讨论会。”

        中国的《证券法》自1998年初立,至2005年修订并推出了现行的《证券法》。现行法的修改从启动到完成立法程序一共历时2年零3个月。“此次《证券法》修订调动的各方面专家、人手范围更广,预计推出速度会快于前次。现在的时间表是争取能在明年年中进行‘三审’。”

注册制改革后: IPO还要“审”

        新《证券法》中最受关注的焦点,当属注册制改革。“注册制必须成行,这是最主要的目标。难点是要在新法中,对注册制进行清晰、完整的阐述,并且至少要管五年。”上述监管机构人士说道,“中国从来没有实行过注册制,所以证监会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论证。论证焦点,主要集中于三个问题上——要不要审?谁来审?怎么审?”

        据悉,证监会和交易所最近几乎把境外的交易所请了个遍,来讲课。讲什么是注册制,是怎么做的。包括中国台湾的、中国香港的以及新加坡、德国、美国等等。通过证监会视频会议系统,做了证券全系统内的讲课。“后来交易所觉得还不过瘾,接着把海外专家请过来,到交易所继续讲。”

        研究注册制改革,近期起草小组的大量工作就是研究国外的注册制是什么内容,都是怎么搞的;另一方面,要形成注册制的系列报告和方案。国外注册制的历史、内容是什么、法律基础、审核程序、注册制和中介机构关系是怎样的,“这是上两个月证监会内部的课题。需要做汇报,形成研究报告后还要报国务院。”

        首先,要不要审。“前年,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证监会发行部说了句‘IPO不审行不行’,媒体炒得很多,说以后IPO不审了。其实他说的是‘要不要审’。”该人士表示,“可以肯定的是,注册制必须要审。”

        但是,新法会将“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分离,打破现有的相关联的格局。

        对此,新法将证券的注册和发行分开立法;而上市交易则细分成上市交易(场内)、挂牌交易(新三板)和证券公司的柜台买卖交易(OTC)三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采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准则。

        “证券的注册是市场的准入性,不注册就进不了市场。而证券的发行,是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两个概念。”上述人士指出,证券的注册,是公权力或类似于公权力,即有权机关(如是证监会,那就是公权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来审;若是交易所,那么就不是行政机关,则是类公权力)。证券的发行则不是公权力关系,是司法中的市场关系,是法律中的合同和契约关系。注册行为和上市的行为也有区别。注册是政府行为,上市是类公权行为。

        审核的理由,有三大原因——发行上市涉及到公众利益,所以法律要严;发行上市利益关系巨大,利益冲突也巨大,利益冲动也巨大;融资方和投资方利益关系巨大,如果不来管会乱;尤其是在力量不太均衡的情况下,要从公正的角度,保护弱势的中小投资者。

谁来审: 证监会还是交易所?

        那么中国这次的注册制改革,其审核权究竟会放在交易所还是证监会?目前市场上对此仍有不同意见。而非常有意思的是,支持交易所对IPO进行审核的声音还不少。

        证监会审核是美国模式。交易所为主,是香港模式,为双档存档制,香港证监会有否决权。第三种是台湾模式,其中IPO的审核,在台湾交易所,再融资是在台湾期管局。

        据悉,新《证券法》修订的第一稿中,已经写入了“股票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由证券交易所负责注册”,但此后一稿中则对此进行了修改,变成了“由注册机构来注册”。由此,在法律层面上回避了审核机构这个问题。

        因此,亦有专家建议称,可以成立个第三方注册中心。“各方出资,对这个注册中心进行持股,由第三方来对IPO进行审核。”一名参与修法专业人士说道。

        但这还是不能回避这样一个问题——第三方注册中心由谁来监管。

        由证监会审核,利弊各现。有利的地方在于,证监会的权威性要高于交易所,正部级单位的权力也更大;在施行了若干年的IPO审核后,证监会对IPO审核已有积累,无论是失败还是好的经验都已经很丰富了。

        由交易所审核,也是利弊各现,且与证监会恰好形成了互补。比如,交易所离市场化比证监会更近一点,按照党的十八大的精神“让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交易所的定位显然更清晰;另外,交易所的审核资源比证监会更丰富,因非公务员配置,包括人员配置、人才的引入等,交易所更为方便。

        但权威性不够,也是桎梏交易所实施IPO审核的要隘。有投行人士称,“以前证监会审IPO时,省长、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市长都来等部委级官员,等在门口、去打招呼的不在少数。发审处的处长权力是很大的。”

        然而,交易所一把手的级别不过是副部级。上述人士称,“到时候能不能顶得住压力,这个问题很难。”所以必须要相关配套制度跟上。

“证券”定义扩围: 监管边界的定夺

        参与修订的财务界人士表示,此次新《证券法》的修订幅度相当之大,对很多基础性定义和内容都作出了重新解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此前表示,以往的证券法修改,重视参与证券活动的机构行为的规范,而对于金融功能的考虑略显不足。而此次新《证券法》将强调“融资功能”立法、强化证券参与主体的行为监管,并强化规范市场秩序。

        首先,新法将改变现行法中以证券发行上市为核心的框架。将包括“新三板”、OTC等在内的场外市场纳入核心监管体系。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中,投资者将会被分层,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准入体系。“传统的股票市场,投资者准入门槛最低,与现行不会有太大变化。”该人士说道。同时,在各层次市场中,还会再进行二级、三级分层,针对不同的投资者。

        其次,新《证券法》重新打破现有的“证券”定义,尽可能地扩大证券范围,将证券私募等为多种融资需求的交易品种纳入法律。

        吴晓灵在6月29日一公开场合上就曾表示,新《证券法》要给各种金融创新产品提供法律依据。由此,证券的定义必须扩展。而扩展将遵循以下思路:“先给一定的定义性的规定,再对成熟的有共识性的产品给予一定外延性的例举”。同时,由于证券种类非常多,一些虽属证券范围的特殊品种,将来也会有特殊法来规制它,如证券投资基金法。

        现行的《证券法》就证券范围概括出六大类: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证券、基金、政府债券,以及上述证券的衍生品。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法中给出的兜底条款——“国务院认定的证券”。但从2005年至今的9年时间内,国务院并未提出过对任何证券的认定。

        “现在比较纠葛的是,证券的定义会被扩大到什么程度。”上述人士说道。

        囿于当下一行三会的监管分立体制,相当部分的金融业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传统业务中,债券监管就因为长期分立,而出现了债市流通不畅、沟通成本过高、监管套利的问题。在新金融业务中,如众筹监管,现时仍处于多头监管状态;而私募的监管,也在去年年中刚确定了由证监会统一监管,此前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

        另外,在“证券”定义扩围的前提下,注册制也将不再仅适用于股票,包括其他新增证券品种也将被适用。

    责任编辑:赵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