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13期】【我为群众办实事】用民法典破解执行难题 成功执结陈年旧案
近日,磐石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据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并结合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圆满执结。
2013年,罗某某向磐石法院申请执行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因赵某某不具备履行能力,先后两次在给付部分执行款后,终结执行程序。
2020年12月末,申请人来到磐石法院称赵某某已去世,但可能留有一处房产。得到该财产线索后,磐石法院执行干警立即赶往磐石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房产信息,发现赵某某确实翻建过房屋,核实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确定工作方向,最终查到房屋的相关信息,执行干警立即对该房屋房籍进行了查封。查封该房产后,执行干警再次到赵某某居住地走访,查找赵某某继承人信息,发现赵某某育有一儿一女,赵某某遗留下来的房屋已经由儿子居住。对此,执行干警认真翻阅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赵某某去世后遗留下的房产属于遗产,其儿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现其儿子已经实际使用其遗留的房产,属于实际继承了赵某某的遗产。得知这一情况后,磐石法院执行干警与赵某某的儿子取得联系,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民事执行变更以及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向赵某某儿子和申请人罗某某明理释法。通过几次沟通后,赵某某的儿子、女儿与申请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并给付罗某某30,00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解决了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如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同时根据民法典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解决了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故此案成功执结系磐石法院执行局首次依据民法典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今后,磐石法院执行局干警会加大民法典的学习和应用力度,将民法典与执行工作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 稿】:王 岩 陶兴忠 张海杰 王 鑫
【编 辑】:王 鑫
【初 审】:郭金夫
【复 审】:刘东辉
原标题:《【2021年第113期】【我为群众办实事】用民法典破解执行难题 成功执结陈年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