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疑罪从无的司改阵痛:云南命案判决惊现“虚拟凶手”

澎湃见习记者 刘海川
2014-06-29 12:36
来源:澎湃新闻

2010年7月9日,云南省文山州农民马光武被人杀害并抛尸涵洞。弥勒县法院的判决书以“审理查明”的方式,认定马光武系被一个名叫“李坚”的人所害。但警方多次调查结论显示,凶手“李坚”查无此人。  网络图片

        2010年7月9日,云南省文山州农民马光武被人杀害并抛尸涵洞。20天后,弥勒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重大嫌疑人陈耀中(化名)、孙亚升(化名)刑拘。但在经历检察院两次退侦并被修改涉嫌罪名后,2012年4月27日,陈、孙两人被红河州弥勒县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3年和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蹊跷的是,在命案派生的这宗“帮助毁灭证据”案上,弥勒县法院的判决书以“审理查明”的方式,认定马光武系被一个名叫“李坚”的人所害。但警方多次调查结论显示,凶手“李坚”查无此人。

         这个虚拟凶手,跟随侦查机关整理的案件卷宗,一路走上了审判庭。除了没有标明“另案处理”外,“李坚”填充了判决书上主罪的核心事实:是谁杀害了马光武。但法院无法以“查无此人”来释疑家属。

         同样感到尴尬的还有侦办此案的弥勒警方。“如果是10年前,证明嫌疑人说谎就能破案。但现在,谎言被戳穿并不能成为有罪的直接证据。

         他们坦言“理解司法改革阵痛期”,却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新的司法难题: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如何用滞后的办案技术手段,将疑凶绳之以法?

“故意杀人”变成了“帮助毁灭证据”

            2010年7月9日早上8点,27岁的文山州砚山县牛贩马光武,向姐姐马竹萍借去三轮摩托车后,外出讨要一笔欠款。

         这是一个被不幸常年笼罩的家庭。1997年,马光武的哥哥死于车祸,随后不久,姐夫也病亡了。

         此前并不富裕的他,曾多次向马竹萍抱怨,在2010年3月,朋友陈耀中借走5000元后,一直没有还钱。但在7月3日,陈耀中主动给马家打电话,表示愿意归还欠款。

         马光武穿着蓝黑色方格T恤,淡蓝色牛仔裤,趿着拖鞋,骑上摩托车赴约。他没能再回来。

         同月11日,和马光武失联两天的马家老人前往平远街公安分局报案。

         一周后,平远街分局通知马家,可能找到了马光武的尸体。通过家属对衣物的辨认和DNA亲缘鉴定,警方确认了尸体身份。

         马光武的尸体,是在弥勒县境内高速公路旁的一个涵洞内被牛倌发现的。尸检报告显示,马光武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由于当时气候炎热,“尸体高度腐败,无法鉴定遇害时间。”

         根据走访和马光武最后的通话记录,弥勒警方将侦查范围锁定在了陈耀中的身上。

         2010年7月29日,陈耀中和孙亚升先后被警方抓获。当天,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弥勒警方刑拘。

         陈耀中被抓后,马光武的父亲马定山多次找到弥勒县公安局询问案情进展,俱被告知:“案子正在侦办中,再等等。”

         马定山称,警方多次安慰他,案子侦破问题不大,一定会依法办案。

         这一等就是一年多。直到2012年5月初,马家才从弥勒县检察院惊然获悉,案子在一个月前就已经判下来了。

         “我一直找他们要判决书,他们不给,后来要了多次,法院才把判决书给了我们。”马定山回忆。

         拿到判决书的马家发现,此前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陈耀中、孙亚升两人,仅仅被判处了3年和2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罪名也变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

警方:戳破谎言也无法定案,很窝囊

            弥勒警方没有意料到,抓获两人后,案件的侦办过程还会如此艰难。

         “我们对这个案子很重视,局里专门成立了一个侦查组,把所有时间都用完,才移交检察院起诉,但事实上我们办得很窝囊。”

         谈起这个案子,侦查人员仍然一脸悻然。

         陈、孙两人被警方多次提审。但陈耀中始终没有承认杀人。

         马光武被害现场被警方锁定在他家500米外的坟地。马光武失踪后,马竹萍被借去的摩托车也在坟地围墙外找到。

         按照陈、孙两人供述,2010年7月9日晚,有一名叫“李坚”的人打电话给陈耀中,称马光武被他们打死,胁迫他想办法将尸体运走。次日凌晨3点,陈耀中电话邀约孙亚升。两人在坟地找到尸体,驾车驶入平锁高速公路。到达腻落江服务区后,孙亚升下车等候,陈耀中则独自一人继续驶往弥勒县锁龙寺方向,并将尸体抛至高速公路边一涵洞处。事后,陈耀中给了孙亚升500元酬劳。

         收费站人员及监控均能证实,事发当晚两人出入平锁高速公路。警方也从涉事车辆尾箱内提取到受害者的血迹。

         “他承认运、抛尸体,但关于命案,他所有的供述都在说谎。”侦查人员回忆。

         通过走访,警方发现陈耀中对于事发当日的供述,全部无法得到佐证。

         “他说他那一天去了哪里、干了什么,我们都去做了调查核实,事实证明他在撒谎。”

         而陈耀中供述指令他搬运尸体的“李坚”,也被证实查无此人。

         “我们把文山所有叫这个名字的,全都拿来进行排查。”最后,弥勒警方终于找到年龄、特征符合的“李坚”,经过调查发现,案发时他身在广东,没有作案时间。他们也曾尝试追查“李坚”要求陈耀中运尸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但查遍了当天所有的通话记录,也没能揪出“李坚”来。

         侦查人员至今认为,陈耀中是命案的最大嫌疑人。“他的供述能够证明他在说谎。但谎言不能成为直接证据。”

         马定山称,警方在陈耀中指认搬运尸体的坟地现场,找到了留有儿子血迹的石头,和他挣扎时磕落的牙齿。但现场勘验结论也没有显示陈耀中与命案有直接关联。

         在花费了弥勒县大量警力和20多万元办案经费后,他们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案件先后两次因“证据不足”遭到退侦。

         有感案情复杂,弥勒警方逐级申请技术支持,此案也引起了云南省公安厅的重视,协调红河、文山两州联手侦破。办案人员称,省厅领导将所有掌握的证据都详细梳理了一遍,最后也认为这个案件无法以“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

         办理马光武案的一年半时间里,司改呼声渐高。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不断被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也无形中给当地司法机关形成巨大压力。

         “检察院告诉我们,要以故意杀人起诉他,除非你们要找到一个直接证明他犯罪的证据。但是很遗憾,因为案件的条件所限,找不到。”

         命案发生1年后,弥勒警方最终选择了妥协。按照搜寻的现有证据,他们将两人涉嫌的罪名修改为“帮助毁灭证据”。

         “嫌疑人好几天不吃不喝,我们自己审着都会怕。案子怎么审下去?实话说,我们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和现在的办案原则区别很大。(那时候)如果证据不是很充分,那可以不判死刑,判个死缓或者无期。但现在国家明令禁止这种判决方式,要么你按法律判他的罪,要么你就宣布证据不足,不能判。”办案人员坦承,他们的办案现状,包括侦查模式、工作机制和投入的人力物力,都跟不上目前的办案要求。

         事实上,马光武案也并非是他们遭遇的特殊个案。让他们“感到更窝囊”的,是2013年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一个案件。

         “那个案子,我们在他(嫌疑人)身上都发现了死者的血迹,他自己也承认杀了人,指认的案发现场也找到了血迹。但到了最后他还是翻了供。放人了事。”

检方:若诉“故意杀人”,可能被判无罪

            马光武命案至今未破。

         警方多项调查结论表明,“李坚”查无此人,但在2012年4月27日作出的陈、孙二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判决书中,弥勒法院以“审理查明”的方式,认定马光武系被“李坚”的人所害。

         这个虚拟凶手,跟随侦查机关整理的案件卷宗,一路走上了审判庭。除了没有标明“另案处理”外,“李坚”填充了判决书上主罪的核心事实:是谁杀害了马光武。但法院无法以“查无此人”来释疑家属。

         2013年,陈耀中和孙亚升两人被刑满释放。拿到判决书的马定山,多次前往弥勒县检察院反映诉求。

         检察院认为,如果他们按“故意杀人罪”来起诉,嫌疑人很有可能被判无罪。“现在我们对证据的审查越来越严格。要起诉故意杀人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判死刑。那么证据上有一点瑕疵的,我们就得慎重。”

         在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后,鉴于案情复杂,当地政法委还专门组织过协调会。

         “不能排除他们的嫌疑,但也不能用证据锁死。这一点我们和法院能达成共识。”检方称。

         更让检方审慎的是,倘若他们将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公诉至法院后被判无罪,责任由承担?

         “法院定无罪,我们就要赔一大笔钱,就是国家赔偿。哪个能承担?如果法院敢判杀人罪,我们是不可能不起诉的。”

         将虚拟凶手“李坚”写进判决书的弥勒县法院,在此案中显得更加无辜。

         他们按照警方和检察院移送的罪名进行程序合法的审理,但不得不面对命案未破的现实。

         “我到弥勒法院6年,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子。”弥勒法院李副院长坦言:“从证据方面来看,按帮助毁灭证据罪来判并无过错。”

         但71岁的马定山坚持认为,因为检察院的缘故,致使真凶逃脱了法律的严惩。两年来,马定山带着同样年迈的妻子,近至弥勒,远达北京,逐级上访,一无所获。

         他们只有一个愿望,找到真凶。

律师:“疑罪从无”无可厚非,阵痛不可避免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光仁为马光武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接手案子后,他立即感到,这件尚未侦破的命案背后,是中国司法实践和司改理念之间的不协调。

         “公、检、法均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并严格执行刑事证据标准,本身是无可厚非甚至应被积极肯定,但本案的诉讼过程也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我国施行所必经的阵痛。”汤光仁认为,“疑罪从无理念的背景是无罪推定,虽然我国未能向国外一样明确的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但是已经明确放弃了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或者自证其无罪的落后理念。比照之前,公诉机关的举证标准明显更加严格。”

         汤光仁认为,司法理念的转变所带来的阵痛期无法避免。因为转变滞后的刑事侦查设备、技能、方式需要时间。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破案率会明显下降,司法机关将面临大量的被害人申诉、抗诉申请甚至上访。民众接受‘疑罪从无’的理念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故探索匹配的侦查、起诉、审判新思路,以及对应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