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责难逃

2021-04-16 19:28
云南

案情回顾

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本院审理的一种新类型犯罪案件。

案例一: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得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收购银行卡,明知徐某某收购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两套银行卡,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并从杨某某处收购了一套农业银行卡,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某,从中获利。之后徐某某将银行卡对外销售。经核查,魏某某售出的银行卡被冒充贷款、代办信用卡工作人员的电信诈骗团伙利用,分别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4.192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即案例一中的徐某某)得知“保赢”(未查获)在收购银行卡和手机卡用于网络赌博洗钱,其明知“保赢”收购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四套银行卡,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赢”;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到中国移动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二张手机卡,以每张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赢”;从魏某某处收购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赢”;从罗某成处收购了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赢”;从李某某处收购一张中国电信手机卡,以5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赢”。从中获利。徐某某出售给“保赢”的七套银行卡和三张手机卡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共计56.5197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普法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便利,信息网络犯罪也大肆猖獗,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法官寄语

“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那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公民朋友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轻易把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就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贪图小便宜,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婪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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