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 为民实践之十七】以保全为“利器” 为债权加“保险”

2021-04-16 16:43
吉林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保证裁判执行的“利器”,有利于降低执行风险,提高执行效率,确保顺利执行。近日,绿园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执行案件,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在促进执行方面的积极作用。

这是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长春市某电气设备制造公司。2019年,公司将其名下一品牌商务车交给陈某保管,但实际上之后该车一直由陈某与王某共同使用。两个月后,公司要求陈某返还该车,但其拒不归还。2020年6月,公司在某加油站发现了该车,因协商返还无果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将车辆扣留。当月,公司将陈某、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要求二人返还车辆,并以一套房屋为担保,对车辆申请了保全。经审理,绿园法院认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规定,遂查封担保的房产,查封、扣押了车辆,并将该车从派出所移至法院保全。同年9月,法院判决陈某、王某立即返还车辆。王某不服上诉,长春中院二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1年4月,公司向绿园法院申请执行。办案人胡澍认真阅卷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做了大量沟通工作,最终于4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在绿园法院将车辆交付完毕。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绿园法院近年来加大财产保全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保全意识,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作者:张淦军

原标题:《【教育整顿 为民实践之十七】以保全为“利器” 为债权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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