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2021-04-15 13:21
四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整治内容:

1.本人或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规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转递涉案材料的。

2.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

3.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的。

4.要求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5.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6.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使案件枉法裁判的。

7.在受到干扰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

8.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9.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10.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二、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整治内容:

1.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沿滩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2.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沿滩法院管辖业务范围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沿滩法院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4.其他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整治内容:

1.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整治内容:

1.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的。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等出谋划策的。

4.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犯罪分子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久执未果、执行失范

整治内容:

1.有案不立,控制立案数量,人为制造立案难的。

2.立案审查超期限,不予立案却不出具裁定书的。

3.审限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的。

4.无正当理由延长审限或超审限后办理延长审批手续的。

5.无正当理由的案件长期未结的。

6.不严格依法行使裁判权,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7.无法适用量刑规范化意见和细则的案件,量刑不够均衡的。

8.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违规终本的。

9.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的。

六、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整治内容: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的。

2.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

3. 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圈子文化”影响司法工作廉洁

整治内容:

1.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收买人心、封官许愿,形成利益“小圈子”,对圈子外排斥异己、制造谣言、打击报复,无组织无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

2.干警在工作生活中结交“小圈子”,“小圈子”内称兄道弟、行帮习气、江湖作派浓厚,相互之间无原则无底线帮忙,“小圈子”外推诿扯皮,无全局意识、大局观念的。

3.“小圈子”内相互吃请、拉拢关系,打听、透露工作、审判秘密,替人说情。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甚至充当“保护伞”的。

4.“小圈子”内盛行潜规则,以自由裁量权之名徇私偏袒,“类案不同判”。“小圈子”内办事尽心尽力尽快,“小圈子”外漠不关心、拖拖拉拉的。

5.“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杂、多、乱,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

八、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整治内容:

1.纵容包庇: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2.阻挠查处: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做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3.有案不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4.通风报信: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5.开脱罪责: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恶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帮人说情: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8.打击不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9.其他情况。

九、枉法裁判、裁判不公

整治内容: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枉法裁判、裁判不公的情形。

十、违规执行

整治内容:

1.违反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执未果的。

2.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或财产保全实施不及时的。

3.执行案款清理管理不到位,超期发放案款的。

4.违规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

5.未落实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终本约谈制度,违规以终本方式结案的。

十一、诉讼费缓减免退不规范

整治内容:

1.对符合诉讼费减、缓、免条件,未依法予以减、缓、免的。

2.对不符合诉讼费减、缓、免条件,违法违规予以减、缓、免的。

3.对超过法院指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限申请减、缓、免,违法违规予以减、缓、免的。

4.对依法应予退还诉讼费的情况,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5.工作效率低下,退费周期明显过长的。

6.其他诉讼费减、缓、免、退问题的。

十二、刑事案件财产刑不移送缓移送执行

整治内容:

1.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未及时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的。

2.判处罚金刑未明确缴纳期限的。

3.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未明确具体财产的名称、数量的。

4.已经查封、冻结在案的财产移送时,移送遗漏的。

5.刑事裁判生效后或履行期限届满后,财产刑拖延移送执行的。

6.刑事裁判生效后或履行期限届满后,对财产刑未移送执行的。

十三、纪律生活作风不严

整治内容:

1.执行请销假制度不严,迟到早退,不假不到,超期休假的。

2.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3.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1、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

举报电话:0813—820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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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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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4日

原标题:《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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