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安化法院审理一起油条明矾超标案

2021-04-15 18:03
湖南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人民币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益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在安化县东坪镇一巷子临时搭建棚内生产加工食用油条,并销售给周边的早餐店及路人。为加快油条膨化速度,其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添加了明矾。2019年12月4日,夏某某生产、销售油条500根左右,单价0.5元/根,销售金额250元。当日10时许,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夏某某生产的食用油条进行安全抽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检验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为44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00m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超标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夏某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明矾”并销售给众多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夏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并已在《法制周报》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

夏某某在《法制周报》上的道歉声明截图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超标油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安化法院对此类犯罪坚持零容忍,并依法惩治、震慑不法分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1年49期94条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安化法院审理一起油条明矾超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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