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麻辣烫里有苍蝇,食客获赔一千元

2021-04-12 19:49
山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

也关系着我们每一个消费者。

相信我们很多人都有下面这位小伙的经历,愿大家都能向这位小伙学习,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小伙子许某等三人在一麻辣烫店就餐,花费27.4元。期间,许某竟然吃出一只苍蝇,后与麻辣烫店协商处理。麻辣烫店为许某重新做了一份麻辣烫,许某打包带走。后,许某与麻辣烫店协商免单被拒绝,遂以麻辣烫店销售不合格食品为由,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麻辣烫店赔偿1000元。

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麻辣烫店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麻辣烫中发现苍蝇,不符合食品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许某作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麻辣烫店支付1000元赔偿金,故法院对许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顾客在餐厅吃饭吃到苍蝇、蚊虫、头发等异物,属于食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许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故许某要求麻辣烫店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另外,顾客就餐后,如明显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之后可向餐厅主张补偿性赔偿以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中补偿性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承办

法官

倪瑞林,博兴县人民法院湖滨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麻辣烫里有苍蝇,食客获赔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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