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政法系统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2021-04-10 20:17
山西

关于洪洞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现对洪洞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洪洞县委政法委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方面的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单位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方面的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方面的问题

(1)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意识不强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的问题

(1)对上级党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政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子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举报电话:0357-6222115;

举报邮箱:htzfwzgk@163.com

洪洞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党组织决定、院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单位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2.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法院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法院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等。

三、整治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对呈报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法院干警与罪犯亲属串通为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等问题。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突出问题

1.有案不立。(1)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4)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暗箱操作”私自分案,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方式有案不立,阻碍和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压案不查。(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5)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6)消极执行,查询、评估,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7)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3.有罪不究。(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五、整治法官(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宗旨意识不强、司法作风不佳问题

1.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松懈,对待当事人态度冷硬横推;

2.因不作为、慢作为和选择性作为造成的群众信访问题突出,实质性化解没有做实做细;

3.不遵守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着装不整、行为不端;4.裁判文书存在瑕错、送达不及时,诉讼费退费不及时。

七、整治司法权制约监督不力问题

1.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意识薄弱,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会监管。

2.合议制度落实不力,合议庭评议案件合而不议、走过场。

3.擅自指定鉴定机构,违规干预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不经审查以鉴代审、拿来就用,随意采信。

举报电话:0357—5566009

举报邮箱:hdfyzzc126.com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个别检察人员心存侥幸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个别检察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策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3、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其他违反减假暂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监督不力的;

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举报电话:0357-6282000

举报邮箱:A13734060542@163.com

洪洞县公安局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2、个别公安人员心存侥幸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3、个别公安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个别公安人员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

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

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4、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

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8、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个别公安人员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个别公安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人员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3、有其他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举报电话:0357—6251952

举报邮箱:362417855@qq.com

洪洞县司法局

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内容:(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不到位;(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部职工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未严格执行“三个规定”;(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和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或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整治内容:(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与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违规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整治内容: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整治内容:(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整治内容:(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人员故意违法违规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3)公证员不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4)公证机构、公证员通过无故降低收费标准或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5)公证机构、公证员乱收费、收费不入账。

六、司法鉴定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

整治内容:(1)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2)司法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法违规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

举报电话:0357--6222174

举报邮箱:lfshdxsfj@163.com

洪洞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2021年4月10日

原标题:《洪洞县政法系统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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