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之身”岂能胡来

2021-04-09 12:26
云南

高墙之内无自由,“隐形的高墙”也不可逾越。近日,家住昆明市富民县的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收到了武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裁定,将自己送入高墙之内。

2020年9月,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杨某某被交付至富民县大营镇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未经批准私自外出;2021年2月,杨某某又参与打架斗殴,被富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1年4月1日,富民县司法局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4月7日,武定法院经审查做出裁定,撤销对杨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两个月的刑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杨某某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戴罪之身”本应倍加珍惜,接受教训、改过自新,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然而其并未真诚悔过,无视监管规定,任性妄为,最终作茧自缚。

法官提醒:

遵守法律是每一位公民的最基本要求,法律权威并非儿戏,判处缓刑并非“自由之身”,判了缓刑更不等于“没事”,切莫以身试法、行差踏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文字:龚杰雯

图片:龚杰雯

原标题:《“戴罪之身”岂能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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