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对于难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的强拆损失,如何赔偿?

2021-03-01 17:05
山东

☑ 裁判要点

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救济,对于难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爱琴,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爱琴之女),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赵爱琴因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水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59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爱琴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房屋价值赔偿数额。一、二审法院针对涉案一至三层405平方米的房屋未以金水区政府赔付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而以2017年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赔偿数额,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对涉案四至九层的房屋按照4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严重低于市场价格、实际拆迁安置价格和郑政文〔2014〕1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附属物补偿标准。(二)一、二审法院未对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相关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且该相关文件未经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郑政文〔2014〕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的标准向其支付。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水区政府强拆被征收人赵爱琴的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关于赔偿的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公正的救济,对于难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金水区政府强制拆除赵爱琴涉案房屋的行为已被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赵爱琴有因此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涉案房屋价值,赵爱琴所提诉讼请求为就被拆房屋选择货币赔偿,一至三层的建筑面积是405平方米,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赔偿;四至九层的建筑面积是691.62平方米,按照建造成本价赔偿。根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郑州市××张砦村,占压土地系宅基地。关于涉案房屋价值确定,一审法院参照《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赵爱琴所提诉讼请求,对于涉案房屋一至三层的价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评估,已充分保障了赵爱琴的权益;对于涉案房屋四至九层的价值,一审法院参照《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按照400元/平方米价格确定,并无不当。关于赵爱琴主张的临时过渡费,按照《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临时过渡费是给予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未交付期间的过渡费用,而本案中赵爱琴选择的是货币赔偿而非产权调换,一审法院考量涉案房屋被拆除后,赵爱琴必须在外租房,其租房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损失,遂参照《张砦杜岭城中村及片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应安置建筑面积40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即4860元/月的标准,赔偿赵爱琴从房屋被强拆时即2014年8月29日至支付赔偿金之日止的租房损失,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综上,赵爱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爱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王 莹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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