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读|对拾金不昧者,该奖励吗

西坡
2021-02-25 21:11
来源:澎湃新闻

广州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其中一条引发热议。《规定》提出,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网友们七嘴八舌,有人追问钱从哪里出,有人疑惑会不会让拾金不昧变味,有人担心“会不会有人故意丢钱,演戏骗取奖励”。

对演戏的担心有点多虑了。《规定》第三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如果有哪伙憨贼打起这个歪主意,只会为年度沙雕新闻做出一点贡献。

关于钱的出处,《规定》中也明确了,“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这是不是意味着,拿纳税人的钱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乍一看是这样。但必须考虑到另外一层事实,那就是每年有大量的拾遗物品最后找不到失主。《规定》对此的安排是:

“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奖励拾金不昧者的那10%,可能本来就是找不到失主,要上缴财政的。即便这一单找到了失主,那么也相当于由其他上缴财政的拾遗物品进行支付,基本不会对财政造成负担。

接下来我们可以进入这个议题最核心的部分了,金钱奖励会不会让拾金不昧的好事变味?

聪明的网友已经提到子贡赎人、子路受牛的典故,这确实是最好的一个视角。就让我们温故而知新一回吧。

当时鲁国法律规定: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沦落为奴隶,只要能把这些人赎回来,就能到官府领一笔补偿金。孔子的弟子子贡,赎回了人,却拒绝领奖励。孔子非但没有肯定他,反而批评他:“鲁国现在穷人多而富人少,领了补偿金不会损伤到你的品行;但是假如不领取补偿金成为新标准,很多人就不会去赎人了。”

孔子的另一个弟子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很高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孔子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道德的可操作性。不具操作性的道德标准,定得越高越没有价值。民众贫富不一、觉悟不一,标准只有向下兼容,才能通行无阻。

所谓“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一件事怎么做才对,不能只考虑个别人的情况,而要考虑大多数人群。

放在拾金不昧这件事上,拾金不昧是义举,拾金而昧是违法,但是看到失物绕着走却是无功无过,不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无法追究。如果强行要求拾金不昧者义务付出,分毫不得,那么反而会遏制这种善行。

利用10%的奖励,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激励,也算是对其所耗精力时间的一种补偿。通过这种制度设计,还可以避免拾金不昧者与失主之间发生扯皮。所以说,这是一个很聪明的办法。

拾金不昧者得到10%的甜头,不会伤害任何人,更不会让义举变味。

设计 王璐瑶

    责任编辑:程仕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