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保安全|春节将至,交通安全不可小觑 鹿寨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2021-02-10 17:16
广西

2021年2月8日、9日,鹿寨县法院在该院第一法庭和刑事速裁庭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件,其中一起适用速裁程序。两件案件的宣判为春运期间安全敲响警钟!

案件一:2020年09月28日21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鹿寨县中渡镇石林路口路段巡逻时,查获由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小客车,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李某带至鹿寨县中渡镇卫生院进行血液提取用于检验。2020年09月30日,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2mg/100ml,达到了“醉酒”标准。

案件二:

2020年12月25日14时许30分许,被告人戴某驾驶一辆银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运载学生,在本县拉沟乡拉沟村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核载7人,实载20人(载19名幼儿园的小学学生),属于严重超载。

经开庭审理后,鹿寨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2月8日、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春节将至,亲戚朋友欢聚一堂,开心时可能会小酌一杯,但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葬送自己前程。另外,春运期间司乘人员需更加注意道路交通安全,非运营车辆不应从事运营活动,更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超载。两案件被告人醉酒或超载行为被及时查处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将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新春保安全|春节将至,交通安全不可小觑 鹿寨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两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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