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处理多起涉“疫”违法犯罪案件

2021-02-10 18:00
黑龙江

案例1

2021年1月15日17时许,某超市店主李某某与肇州县新冠确诊病例姜某某有过接触,且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李某某没有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进行报备。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毛某某在2021年1月15日回到肇州后,未向所在社区进行报备。经查明,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毛某某于2021年1月15日自北京经哈尔滨、肇源后返回肇州后,未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报备。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毛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3

2021年1月21日,肇州县公安局开展排查工作时,排查出丁某某与肇州县新冠确诊病例姜某某有密切接触史。经查明,丁某某为某酒坊送货员,是姜某某的密切接触者,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丁某某隐瞒接触事实,未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报备。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丁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4

2021年1月27日,肇州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经查明,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柴某某在全县范围排查新冠确诊病例姜某某密切接触者时,未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报备。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5

2021年1月28日,肇州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刘某与肇州县新冠确诊病例姜某某有过密切接触。经查明,刘某与肇州县新冠确诊病例姜某某有过密切接触,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刘某未及时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报告。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6

2021年1月28日,肇州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孙某某与肇州县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姜某某有过密切接触。经查明,孙某某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与肇州县确诊病例姜某某有密切接触史,未及时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报告。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7

2021年1月27日,肇州县公安局排查出2021年1月14日肇州县繁荣街居民程某某到肇州县某酒坊与肇州县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姜某某有密切接触史。经查明,程某某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隐瞒与姜某某密切接触的事实,未及时向所在社区及疫情指挥部报告。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8

2021年1月29日,肇州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在全县疫情防控期间,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经查明,在肇州县政府发布疫情防控公告后,刘某某仍旧进入肇州县某酒坊,并承认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扫码。肇州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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